KRAS G12C是非小细胞肺癌(NSCLC)最常见的致癌突变之一。HJ891胶囊是一款自主研发的KRAS G12C抑制剂,用于治疗带有KRAS G12C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胰腺癌等多种癌症。通过精准地结合到突变的KRAS G12C蛋白上,HJ891胶囊有效阻断了其激活信号的传递,从而抑制了癌细胞的增殖和生长,促进了癌细胞的凋亡。这一机制使得HJ891胶囊在控制病情、缩小肿瘤方面展现出了优异的潜力。
特瑞普利单抗(商品名:拓益,通用名:toripalimab)是国内首个批准上市的以PD-1为靶点的国产单抗药物,可通过封闭T淋巴细胞的PD-1,阻断其与肿瘤细胞表面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使免疫细胞重新发挥抗肿瘤细胞免疫作用而杀伤肿瘤细胞。
研究药物:HJ89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KRAS G12C突变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成都华健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HJ891胶囊的用法用量:口服。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且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NSCLC,受试者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一线标准治疗需包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但不适合进行含铂化疗的经过免疫治疗的受试者,以及不适合免疫治疗只经过含铂化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不适合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的情况见附录2)。
4、KRAS G12C突变阳性。
5、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6、ECOG体力状况≤1分。
7、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g/dL;
b)血生化:AST≤2.5×ULN(如果有肝转移,≤5×ULN),ALT≤2.5×ULN (如果有肝转移,≤5×ULN),碱性磷酸酶≤2×ULN(如果有肝或骨转移,≤3×ULN),总胆红素≤2.0×ULN(如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1.5×ULN,间接胆红素水平表明肝外升高的受试者为3.5×ULN);血清肌酐≤1.5×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如有)≥50mL/分钟(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c)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或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当前正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受试者,INR须在其临床状态适用的建议范围内。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发生脑转移或脑膜转移(除外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的受试者)。
2、合并第二原发肿瘤(即与 NSCLC 病理组织及器官类型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根治治疗,并且根治后5年内无复发。
3、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在筛选时存在无法临床控制的心律失常,左射血分数(LVEF)<50%;
b)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发现QTC延长后,复测两次后均值)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c)无法控制稳定的高血压。
4、胃肠道疾病导致不能口服药物,吸收不良综合征,需要静脉营养,不受控制的炎症性胃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5、有需要通过静脉注射抗生素来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6、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分子靶向治疗、化疗、维甲酸治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7、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PD-1/PD-L1抗体或其他抗体类抗肿瘤药物。
8、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治疗性或姑息性放射疗法。
9、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一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无法停用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录3)。
10、现症无法临床控制的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
11、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2、既往接受过KRAS G12C抑制剂治疗。
13、已知合并已有标准治疗方案的有意义的肺癌驱动基因阳性(如EGFR、 ROS1、ALK、NTRK、MET和RET等),但对已使用过相应的驱动基因突变的治疗药物且已耐药的受试者可以纳入。
14、接受过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5、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DNA拷贝数≥2000 IU/mL的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者,且HCV RNA阳性者;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7、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1个月内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1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有生殖能力的男性受试者。
18、估计受试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
19、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
北京
重庆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广西南宁
贵州贵阳
甘肃兰州
河北石家庄
黑龙江哈尔滨
河南郑州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吉林长春
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徐州、扬州
江西南昌
辽宁沈阳
内蒙古赤峰、呼和浩特
山西太原
上海
山东济南、青岛
四川成都、宜宾
陕西西安
云南昆明
浙江杭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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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瑞普利单抗(商品名:拓益,通用名:toripalimab)是国内首个批准上市的以PD-1为靶点的国产单抗药物,可通过封闭T淋巴细胞的PD-1,阻断其与肿瘤细胞表面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使免疫细胞重新发挥抗肿瘤细胞免疫作用而杀伤肿瘤细胞。
研究药物:HJ891联合特瑞普利单抗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KRAS G12C突变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成都华健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HJ891胶囊的用法用量:口服。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且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NSCLC,受试者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一线标准治疗需包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但不适合进行含铂化疗的经过免疫治疗的受试者,以及不适合免疫治疗只经过含铂化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不适合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的情况见附录2)。
4、KRAS G12C突变阳性。
5、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6、ECOG体力状况≤1分。
7、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g/dL;
b)血生化:AST≤2.5×ULN(如果有肝转移,≤5×ULN),ALT≤2.5×ULN (如果有肝转移,≤5×ULN),碱性磷酸酶≤2×ULN(如果有肝或骨转移,≤3×ULN),总胆红素≤2.0×ULN(如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1.5×ULN,间接胆红素水平表明肝外升高的受试者为3.5×ULN);血清肌酐≤1.5×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如有)≥50mL/分钟(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c)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或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当前正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受试者,INR须在其临床状态适用的建议范围内。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发生脑转移或脑膜转移(除外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的受试者)。
2、合并第二原发肿瘤(即与 NSCLC 病理组织及器官类型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根治治疗,并且根治后5年内无复发。
3、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在筛选时存在无法临床控制的心律失常,左射血分数(LVEF)<50%;
b)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发现QTC延长后,复测两次后均值)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c)无法控制稳定的高血压。
4、胃肠道疾病导致不能口服药物,吸收不良综合征,需要静脉营养,不受控制的炎症性胃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5、有需要通过静脉注射抗生素来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6、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分子靶向治疗、化疗、维甲酸治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7、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PD-1/PD-L1抗体或其他抗体类抗肿瘤药物。
8、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治疗性或姑息性放射疗法。
9、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一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无法停用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录3)。
10、现症无法临床控制的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
11、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2、既往接受过KRAS G12C抑制剂治疗。
13、已知合并已有标准治疗方案的有意义的肺癌驱动基因阳性(如EGFR、 ROS1、ALK、NTRK、MET和RET等),但对已使用过相应的驱动基因突变的治疗药物且已耐药的受试者可以纳入。
14、接受过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5、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DNA拷贝数≥2000 IU/mL的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者,且HCV RNA阳性者;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7、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1个月内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1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有生殖能力的男性受试者。
18、估计受试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
19、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
北京
重庆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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