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丽惠、黄青芳、郭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日期: 2020-12-31
关联企业:
都江堰市青城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腾达永嘉贸易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南阳云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富银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钜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响水县三圩盐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闽0203刑初529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富银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银金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34004-8,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实际经营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宝业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潇。诉讼代表人王雅粉,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人纪宜彤,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双全、郑丽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文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董事、总经理,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汤智琦、林家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潇,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平,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丹琪,女,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荔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兴宇,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莹颖、庄良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洪丽惠,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暂住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皓元、郭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芳,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暂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常福芹,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青芳,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庆瑞、吴晓阳,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一刑诉〔2020〕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雅粉、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中止审理,2020年9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于2014年11月成立,注册地在北京,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实际办公地点在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宝业营运中心**: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技术推广服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等人以富银金融公司的名义,通过运营“叮咚钱包”手机APP,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并发布理财产品。一方面,富银金融公司在“叮咚钱包”APP上设置投资期限1个月至12个月的“智投、散标、优存、债权”等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率8.2%至13.3%为诱饵,向社会广大不特定公众发布募集资金信息,吸引公众在“叮咚钱包”平台投资;另一方面,富银金融公司在平台上发布与其合作的第三方资产推荐机构所推荐借款人的融资项目和其关联公司的融资项目。在“叮咚钱包”平台运营中,富银金融公司以所谓资金智能匹配为噱头,利用该公司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归集、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形成资金沉淀,并与富银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从中赚取利息差和手续费。2018年7月10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姚国平等人(另案处理)以3.5亿的价格收购了富银金融公司后,继续以富银金融公司的名义运营“叮咚钱包”平台。2019年6月开始,“叮咚钱包”平台无法归还投资人钱款。经审计,2015年12月31日至案发期间,“叮咚钱包”平台的注册用户共计3070540人,充值用户共计108270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545137090.97元(以下币种同),累计投资金额共计10880363489.55元,用户充值减提现差额为742282869.07元。其间,被告人纪宜彤自2015年4月开始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总经理,自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至其2018年7月9日离职之前,负责“叮咚钱包”平台的研发和运营管理。经审计,被告人纪宜彤任职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叮咚钱包”平台的充值用户人数为100671人,用户订单总额共计7014198769.64元。被告人陈文新作为富银金融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至2015年9月21日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自公司设立至2016年9月7日担任公司经理,直至其2018年7月9日离职之前,负责“叮咚钱包”平台的运营管理。经审计,被告人陈文新任职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叮咚钱包”平台的充值用户人数为100671人,用户订单总额共计7014198769.64元。被告人陈潇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在富银金融公司的市场推广部和财务部工作,后于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审计,被告人陈潇任职期间(即2018年6月5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的用户订单总额共计4338013819.91元。被告人赵丹琪自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30日间,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项目运营部经理。经审计,被告人赵丹琪任职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8527937688.68元。被告人洪丽惠于2016年3月入职富银金融公司的项目运营部,并自2018年12月1日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的项目运营部经理。经审计,被告人洪丽惠任职期间(2018年12月1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2352425800.87元。被告人罗兴宇于2015年7月入职富银金融公司的产品运营部,并自2018年12月1日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的产品运营部经理。经审计,被告人罗兴宇任职期间(即2018年12月1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2352425800.87元(其中“罗兴宇”账户订单总额1166.64元)。被告人郭芳于2017年4月入职富银金融公司的项目运营部,并于2019年4月19日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的资金经理。经审计,被告人郭芳任职期间(即2019年4月19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570306304.40元。被告人黄青芳自2016年12月8日至案发时,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财务部会计。经审计,被告人黄青芳任职期间(即2016年12月8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10880363489.55元(其中“黄青芳”账户订单总额33752.78元)。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8月2日、8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罗兴宇已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万元、3000万元、16万元和12万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冻结了富银金融公司等相关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相关房产、土地、股票等财产。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并宣读、出示了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汪某、张某、叶某、高某等人,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房产、土地等物证,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书》、《互联网金融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叮咚钱包定期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账户明细、《叮咚钱包借款协议》、《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协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公司内部结构表、业务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股权结构图、劳动合同、人事任命书、人事任命通知书、“叮咚钱包”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办法及网站主页信息披露截图、《应收账款转让第三方合同》、《应付账款确认书》、风险评估报告、放款申请单、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表、企业理财赎回申请单、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合规检查材料、富银金融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委托书等书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之鉴定意见,“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进行控制、支配,并承诺还本付息,数额巨大,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系主犯。被告人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系从犯。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退赃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纪宜彤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上四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陈文新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上四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陈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丹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罗兴宇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洪丽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青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郭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综上起诉意见,提请本院依法处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日期: 2020-12-31
关联企业:
都江堰市青城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腾达永嘉贸易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南阳云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富银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钜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响水县三圩盐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闽0203刑初529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富银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银金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34004-8,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实际经营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宝业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潇。诉讼代表人王雅粉,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人纪宜彤,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双全、郑丽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文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董事、总经理,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汤智琦、林家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潇,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平,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丹琪,女,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荔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兴宇,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莹颖、庄良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洪丽惠,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暂住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皓元、郭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芳,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暂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常福芹,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青芳,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庆瑞、吴晓阳,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一刑诉〔2020〕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雅粉、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中止审理,2020年9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于2014年11月成立,注册地在北京,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实际办公地点在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宝业营运中心**: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技术推广服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等人以富银金融公司的名义,通过运营“叮咚钱包”手机APP,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并发布理财产品。一方面,富银金融公司在“叮咚钱包”APP上设置投资期限1个月至12个月的“智投、散标、优存、债权”等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率8.2%至13.3%为诱饵,向社会广大不特定公众发布募集资金信息,吸引公众在“叮咚钱包”平台投资;另一方面,富银金融公司在平台上发布与其合作的第三方资产推荐机构所推荐借款人的融资项目和其关联公司的融资项目。在“叮咚钱包”平台运营中,富银金融公司以所谓资金智能匹配为噱头,利用该公司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归集、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形成资金沉淀,并与富银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从中赚取利息差和手续费。2018年7月10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姚国平等人(另案处理)以3.5亿的价格收购了富银金融公司后,继续以富银金融公司的名义运营“叮咚钱包”平台。2019年6月开始,“叮咚钱包”平台无法归还投资人钱款。经审计,2015年12月31日至案发期间,“叮咚钱包”平台的注册用户共计3070540人,充值用户共计108270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545137090.97元(以下币种同),累计投资金额共计10880363489.55元,用户充值减提现差额为742282869.07元。其间,被告人纪宜彤自2015年4月开始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总经理,自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至其2018年7月9日离职之前,负责“叮咚钱包”平台的研发和运营管理。经审计,被告人纪宜彤任职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叮咚钱包”平台的充值用户人数为100671人,用户订单总额共计7014198769.64元。被告人陈文新作为富银金融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至2015年9月21日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自公司设立至2016年9月7日担任公司经理,直至其2018年7月9日离职之前,负责“叮咚钱包”平台的运营管理。经审计,被告人陈文新任职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叮咚钱包”平台的充值用户人数为100671人,用户订单总额共计7014198769.64元。被告人陈潇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在富银金融公司的市场推广部和财务部工作,后于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审计,被告人陈潇任职期间(即2018年6月5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的用户订单总额共计4338013819.91元。被告人赵丹琪自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30日间,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项目运营部经理。经审计,被告人赵丹琪任职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8527937688.68元。被告人洪丽惠于2016年3月入职富银金融公司的项目运营部,并自2018年12月1日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的项目运营部经理。经审计,被告人洪丽惠任职期间(2018年12月1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2352425800.87元。被告人罗兴宇于2015年7月入职富银金融公司的产品运营部,并自2018年12月1日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的产品运营部经理。经审计,被告人罗兴宇任职期间(即2018年12月1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2352425800.87元(其中“罗兴宇”账户订单总额1166.64元)。被告人郭芳于2017年4月入职富银金融公司的项目运营部,并于2019年4月19日至案发时,担任该公司的资金经理。经审计,被告人郭芳任职期间(即2019年4月19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570306304.40元。被告人黄青芳自2016年12月8日至案发时,担任富银金融公司的财务部会计。经审计,被告人黄青芳任职期间(即2016年12月8日至平台关闭),“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总额共计10880363489.55元(其中“黄青芳”账户订单总额33752.78元)。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8月2日、8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罗兴宇已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万元、3000万元、16万元和12万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冻结了富银金融公司等相关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相关房产、土地、股票等财产。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并宣读、出示了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汪某、张某、叶某、高某等人,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房产、土地等物证,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书》、《互联网金融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叮咚钱包定期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账户明细、《叮咚钱包借款协议》、《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协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公司内部结构表、业务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股权结构图、劳动合同、人事任命书、人事任命通知书、“叮咚钱包”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办法及网站主页信息披露截图、《应收账款转让第三方合同》、《应付账款确认书》、风险评估报告、放款申请单、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表、企业理财赎回申请单、北京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合规检查材料、富银金融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委托书等书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之鉴定意见,“叮咚钱包”平台用户订单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进行控制、支配,并承诺还本付息,数额巨大,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系主犯。被告人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系从犯。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被告人纪宜彤、陈文新、陈潇、赵丹琪、罗兴宇、洪丽惠、郭芳、黄青芳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退赃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富银金融公司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纪宜彤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上四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陈文新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上四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陈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丹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罗兴宇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洪丽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青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郭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综上起诉意见,提请本院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