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教授著《物权法第三版》135页在反对把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时说,从请求权说增大了物权法第三十七条、242条、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困惑度,因为物权请求权大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按照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关系的规则及理论,很容易得出物权法第37条,242条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随之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是,该结论是不适当的,因为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然而,问题来了,为什么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崔教授语焉不详。
然而,问题来了,为什么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崔教授语焉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