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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崔教授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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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教授著《物权法第三版》135页在反对把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时说,从请求权说增大了物权法第三十七条、242条、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困惑度,因为物权请求权大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按照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关系的规则及理论,很容易得出物权法第37条,242条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随之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是,该结论是不适当的,因为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然而,问题来了,为什么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崔教授语焉不详。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12-09 18:29回复
    136.页先说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回复原状与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回复原状同义,是指在物权人的有体物被他人不法损坏的情况下,请求侵害人将该物修复如初。这里的回复原状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
    先就这样硬生生地确定了回复原状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12-0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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