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被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害人不仅有经济损失,还有精神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也应该得到赔偿,而现实中往往因为犯罪分子太穷得不到赔偿而形成空判,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还要对其判处罚金,更加是画蛇添足,不顾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