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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非法收购经他人同意出售、出租的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其合法性的前提是要取得个人的同意。非法收购经他人同意出售、出租的手机卡、银行卡,售卡人在出售、出租时,已同意收卡人处分自己的个人信息,其放弃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阻却了收卡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行为人的上述收卡行为,不宜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符合其他罪名条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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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实名制电话卡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内登记的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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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如何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 电信网络诈骗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被骗钱款的实际控制为既遂认定标准。一般情形下,诈骗款项转出后即时到账构成既遂。但随着银行自助设备、第三方支付平台陆续推出“延时到账”“撤销转账”等功能,被害人通过自助设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转账,可在规定时间内撤销转账,资金并未实时转出。在此种情形下,被害人并未对被骗款项完全失去控制,而犯罪嫌疑人亦未取得实际控制,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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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关于行为人行为人出租、出售本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网上银行取款等方式侵吞银行卡内诈骗资金行为的认定。 此种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是否转移银行卡实际控制权,认定其行为性质,至于钱款的性质未查实问题,并不影响对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 实践中,此类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将卡卖给他人,将银行账户的控制权交给他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卡内财物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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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公安机关冻结的行为人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如何处理。 《电诈意见(二)》第十七条“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的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如能够查明资金来源、性质、权属的,应当及时依法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资金来源,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帮助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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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如果向多人出售多张银行卡,仅一张银行卡内有涉诈资金流入,相关银行卡流水金额能否累计计算。 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应当先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相关资金账户系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其它账户内支付结算金额可以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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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行为人非法提供信用卡,卡内流水金额中被骗金额的受害人所在地,是否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管辖权。 目前,原则上被骗受害人所在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具有管辖权,但行为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可以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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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管辖权应当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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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郜云律师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0阅读 0回复 云南律师郜云3 12-09 20:31 郜云律师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鹤庆法律咨询郜云律师 2022-12-09 20:06云南 已关注 郜云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2]。曾就职于法院,现为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秉持“不断学习,深入研究,以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人之事、不负所托,救无辜者于水火。”的服务理念。 主00【问题】如何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5号:杨安等故意伤害案 【观点】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本质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还是有显著区别的。 区别的要点在于:因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0搜狐网 云南省丽江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丽江郜律师 08-16 16:21 关注 云南省丽江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000100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鹤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