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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关于行为人行为人出租、出售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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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关于行为人行为人出租、出售本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网上银行取款等方式侵吞银行卡内诈骗资金行为的认定。
此种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是否转移银行卡实际控制权,认定其行为性质,至于钱款的性质未查实问题,并不影响对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
实践中,此类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将卡卖给他人,将银行账户的控制权交给他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卡内财物非本人所有,对卡内财物并不实际占有,其采用挂失、注销等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属于以秘密手段侵害他人财物占有权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以“跑分”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在他人钱款汇入行为人控制的账户后,予以侵吞。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未转移对资金账户的控制权,具有对账户内财产支配、控制的意识和能力,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侵吞行为,未侵犯他人占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构成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IP属地:云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8-13 11: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