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讨论私人定制出卖劳动力的问题,常规的商业行为界定不是那么明确,但通常冠以“盈利为目的”。
那么个人无组织的从事生产劳动本身而付出的劳动力成本来换取报酬是否属于“以盈利为目的”?
虽然我觉得算,但换一个情景想,举个例子“我这里卖饮料,但是我人手不够,我花10快钱请你帮我搬几箱饮料”
这看上去更像是个人行为完全和商业活动不沾边。
以盈利为目的在刑法中的解释是:
1.明知行为会活得经济利益并放任行为发生
2.是否追求利润为目的
然后在查阅侵犯著作权的解答中
那么个人无组织的从事生产劳动本身而付出的劳动力成本来换取报酬是否属于“以盈利为目的”?
虽然我觉得算,但换一个情景想,举个例子“我这里卖饮料,但是我人手不够,我花10快钱请你帮我搬几箱饮料”
这看上去更像是个人行为完全和商业活动不沾边。
以盈利为目的在刑法中的解释是:
1.明知行为会活得经济利益并放任行为发生
2.是否追求利润为目的
然后在查阅侵犯著作权的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