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散煤管控攻坚行动,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规定,决定在全县禁止销售、运输、燃用和储存散煤及煤制品,现将全县散煤管控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煤范围禁煤范围为隆尧县县域全境。
二、禁煤措施在全县域内禁止燃用、销售、储存、运输任何煤炭及煤制品,全面使用清洁取暖方式进行替代。
(一)禁止用煤。全县域范围内燃煤使用实现“清零”。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严禁使用单位使用煤炭及煤制品,强化对散煤复燃治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散煤行为。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负责对各村、各户、各门店燃煤使用监管,坚决防止散煤复燃。
(二)禁止售煤。市场监管局负责取缔全县域范围内所有煤炭及煤制品经营场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严禁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煤制品。
(三)禁止储煤。禁止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煤制品。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煤炭及煤制品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
(四)禁止运煤。交警队、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以及过境煤炭运输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全县域范围内运输煤炭及煤制品。
(五)禁止散煤进村入户。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加强对进村、入户销售(兜售)煤炭及煤制品行为的巡查。一经发现,及时向属地乡镇或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处罚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县域内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禁煤范围禁煤范围为隆尧县县域全境。
二、禁煤措施在全县域内禁止燃用、销售、储存、运输任何煤炭及煤制品,全面使用清洁取暖方式进行替代。
(一)禁止用煤。全县域范围内燃煤使用实现“清零”。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严禁使用单位使用煤炭及煤制品,强化对散煤复燃治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散煤行为。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负责对各村、各户、各门店燃煤使用监管,坚决防止散煤复燃。
(二)禁止售煤。市场监管局负责取缔全县域范围内所有煤炭及煤制品经营场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严禁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煤制品。
(三)禁止储煤。禁止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煤制品。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煤炭及煤制品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
(四)禁止运煤。交警队、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以及过境煤炭运输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全县域范围内运输煤炭及煤制品。
(五)禁止散煤进村入户。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加强对进村、入户销售(兜售)煤炭及煤制品行为的巡查。一经发现,及时向属地乡镇或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处罚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县域内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