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37条的具体内容12
民法典第637条规定了试用买卖的相关内容。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的认定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如果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试用期限和风险负担
试用期限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时间段。如果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在试用期间,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未作表示,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