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法是,在某人即将和某种权势和名利,发生关系或是直接动用之的时候,要事先调查清楚这个人的“亲”及“友”的关系。首先,亲的关系,可以调查其户籍上的相互关联;而友的关系,可以通过其使用现代通讯联络手段,和那些人的联系往来,较为热络,如果符合条件就属于友的关系。
那么,一旦其和权势名利发生关系,或动用其时,以这些关系,沾光分得利益好处,寻鸡犬升天之便,其本人及亲友要在第一时间,被法律问诘惩处。
那么,一旦其和权势名利发生关系,或动用其时,以这些关系,沾光分得利益好处,寻鸡犬升天之便,其本人及亲友要在第一时间,被法律问诘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