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该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该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