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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辑系列短文《经租房那些事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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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颁发《房地产所有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关于“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样处理”的既定方针和《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屋的性质和政策的问答》作为党的私房保护政策,成为建国后全国各地处理城市私有房地产问题的指导方针,对于城市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各省市政府依据党的私房保护政策,制定出台房地产管理规定,在各大城市普遍开展私有房产登记工作。例如,北京市政府于1950年4月25日发布《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要求私房主须携带有关契证、名章、戳记、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到地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一般经过申请——公告——登记——发证换证等环节完成登记手续。
北京市地政局连续数年在人民日报和北京新民报定期刊登《北京市地政局房地产登记公告》,将申请登记的房主姓名和房屋坐落公告一个月,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向房主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以证明私人房产合法权利。
各地颁发房产证名称有所不同,如“房屋土地所有证”“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尽相同的名称,但都包括房屋土地两项内容,各种权证法律效力是一致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产权所有人姓名、房屋坐落、面积、登记年月、发证日期、产权来源、评估价格、所有证号、房屋间数及现状、省市一级政府或房地产管理机关印章和负责人签字等内容。
本系列短文《经租房那些事儿》所说的经租房大都为这一时期依法登记的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大多数都曾经在民国时期办理过登记手续,建国后又通过登记获得新中国人民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是被国家承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房产,从此,这些房主像是吃了定心丸,心里踏实了。(本文内容参考《经租房问题深入分析与全面解读》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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