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国家坚决取缔发展商为了自身的长期利益,强加给广大业主的不平等的前期物业服务
购买过商品房的业主都知道,在购买商品房时,发展商都会要求业主签署一个前期物业合同,这些前期的物业服务条款、收费标准、物业水准都是发展商规定的,条款不可更改,你若想更改,那只能退房,而如果想退房,那对不起,你已经缴纳了定金,定金就要被没收,你只有被强买强卖了。
就拿本人购买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为例,其在售卖物业时,发展商都是采取一步一坑的策略,一步一步地引导你掉进他所设置的陷阱的,其对外公布的合同大体上是按照国家法律起草的,但自从缴纳首付、签署合同、签署物业合同等一系列环节,那骗局是一个接着一个,令人应接不暇,先是否认之前在认购时承诺的事项,接着又在交楼时间、交楼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装修等各种服务中要求你必须按照他的要求确定服务条款,这时候,你会发现,他所约定的条款完全违背他对外公布的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本人就因为这些条款跟发展商僵持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这期间本人虽然向房产部门进行了投诉,但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必须走法律程序,而且那时本人是首次购房,对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缴纳的定金可能都不足以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才被迫签署了合同。
现在我想说的是物业前期服务的问题,前期的物业服务条款、收费标准、物业水准都是发展商规定的,条款不可更改,其实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社会,提供的服务必须经过竞争性的谈判,或采用招投标的流程,才能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水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物业前期服务完全违背了这一市场经济的规律,以我所购买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为例,前期的物业完全是发展商强加给业主的,因为物业跟发展商形成了强大的利益关系,前期的物业服务商中奥物业租用了发展商的物业,发展商向物业服务商中奥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小区的对外广告费、公共部分的物业出租费也都被物业和发展商拿走了,业主无资格享受这些收益,就这样物业还说物业经费不足,还要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后来才发现,原来这个小区相当大的一部分物业是由发展商自持的,按道理这些物业也要按跟业主同样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这部分的物业收入物业却不向业主公开,只说物业经费不足,需要业主多缴纳服务费。这对业主来说就是一个无底洞了,因为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的物业费的具体数额是个谜,这就无法判定物业经费是否真的紧张了。
所以,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者须跟业主签订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样业主的权益才不会被侵犯,甚至说,如果小区管理好了,业主有可能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凭借小区的公共广告收入、公共区域的租赁收入等就可以维持物业的正常运作,甚至可以做到业主可以有分红的水平,大家说是不是?
现在有人就说了,那业主可以自己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把物业赶出去,不就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区了,但是,大家想一下,业主平时都忙自己的事情,大家又没有自身的通信录,如何能够自己组织起来?而发展商指定的物业肯定想永远垄断经营小区的物业管理,以此来获得超额的利润,业主一盘散沙对他们最有利,他们肯定不想通过竞争谈判的方式承接物业服务,所以这时就需要政府能将业主组织起来,组织业主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性谈判选择优良的物业服务商,一定能使各楼盘的小区日益和谐幸福起来。
购买过商品房的业主都知道,在购买商品房时,发展商都会要求业主签署一个前期物业合同,这些前期的物业服务条款、收费标准、物业水准都是发展商规定的,条款不可更改,你若想更改,那只能退房,而如果想退房,那对不起,你已经缴纳了定金,定金就要被没收,你只有被强买强卖了。
就拿本人购买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为例,其在售卖物业时,发展商都是采取一步一坑的策略,一步一步地引导你掉进他所设置的陷阱的,其对外公布的合同大体上是按照国家法律起草的,但自从缴纳首付、签署合同、签署物业合同等一系列环节,那骗局是一个接着一个,令人应接不暇,先是否认之前在认购时承诺的事项,接着又在交楼时间、交楼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装修等各种服务中要求你必须按照他的要求确定服务条款,这时候,你会发现,他所约定的条款完全违背他对外公布的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本人就因为这些条款跟发展商僵持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这期间本人虽然向房产部门进行了投诉,但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必须走法律程序,而且那时本人是首次购房,对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缴纳的定金可能都不足以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才被迫签署了合同。
现在我想说的是物业前期服务的问题,前期的物业服务条款、收费标准、物业水准都是发展商规定的,条款不可更改,其实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社会,提供的服务必须经过竞争性的谈判,或采用招投标的流程,才能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水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物业前期服务完全违背了这一市场经济的规律,以我所购买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为例,前期的物业完全是发展商强加给业主的,因为物业跟发展商形成了强大的利益关系,前期的物业服务商中奥物业租用了发展商的物业,发展商向物业服务商中奥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小区的对外广告费、公共部分的物业出租费也都被物业和发展商拿走了,业主无资格享受这些收益,就这样物业还说物业经费不足,还要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后来才发现,原来这个小区相当大的一部分物业是由发展商自持的,按道理这些物业也要按跟业主同样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这部分的物业收入物业却不向业主公开,只说物业经费不足,需要业主多缴纳服务费。这对业主来说就是一个无底洞了,因为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的物业费的具体数额是个谜,这就无法判定物业经费是否真的紧张了。
所以,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者须跟业主签订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样业主的权益才不会被侵犯,甚至说,如果小区管理好了,业主有可能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凭借小区的公共广告收入、公共区域的租赁收入等就可以维持物业的正常运作,甚至可以做到业主可以有分红的水平,大家说是不是?
现在有人就说了,那业主可以自己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把物业赶出去,不就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区了,但是,大家想一下,业主平时都忙自己的事情,大家又没有自身的通信录,如何能够自己组织起来?而发展商指定的物业肯定想永远垄断经营小区的物业管理,以此来获得超额的利润,业主一盘散沙对他们最有利,他们肯定不想通过竞争谈判的方式承接物业服务,所以这时就需要政府能将业主组织起来,组织业主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性谈判选择优良的物业服务商,一定能使各楼盘的小区日益和谐幸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