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漏税免罚 判补684万
2010-10-08 01:16 工商时报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有没有欠税或漏税,其实是个收入「定性」不同问题。她认为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国税局却认为是「薪资所得」,徵纳双方乃发生争讼。既是收入归属看法有异,税官自然不能把她当作是「逃漏税」加以处罚,法官因此认定,林志玲补税684万元就可以,135万元的罚锾,应予撤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决结果,等於是让林大美女赚回135万元;因此这件官司一审下来,不能说林志玲是「完全败诉」。
林志玲税务争讼主要是民国92年至94年度综所税申报,她认为这3个年度中有大约1,732万余元是「执行业务所得」,按规定可「减除45%成本费用」后,以执行业务所得的55%计算报税。可见她没故意要漏税的意思。税官对她开单课罚,难免太超过了。
导致她无殃落得「欠税、漏税」的关键在那?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林志玲确实取自凯渥公司的「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林志玲因此对凯渥提出的文件,形成信赖,符合社会常态的互信模式,从而在申报综所税时,依据扣缴凭单所登载的内容,作为报税的依据是「有所本」。
这当然也是合议庭法官,一致认定她没违反诚实纳税坚实依据。只是合议庭最后还是采纳国税局认定,将林志玲以「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所列收入,归纳为「薪资所得」,原因在合议庭支持国税局对这1,732万余元收入在「法律性质定位」的认定。
判决理由指出,林志玲即使授与凯渥代理广告权利,凯渥在与客户签订代言时,还是选择以自己名义,就是以凯渥名义签约。
因此契约当事人是凯渥公司,不是林志玲本人,这结果使「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变成实质上是公司发给员工薪水「薪资所得」。林志玲可能被扣缴凭单上所看到「执行业务」给误解了。本案仍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2010-10-08 01:16 工商时报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有没有欠税或漏税,其实是个收入「定性」不同问题。她认为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国税局却认为是「薪资所得」,徵纳双方乃发生争讼。既是收入归属看法有异,税官自然不能把她当作是「逃漏税」加以处罚,法官因此认定,林志玲补税684万元就可以,135万元的罚锾,应予撤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决结果,等於是让林大美女赚回135万元;因此这件官司一审下来,不能说林志玲是「完全败诉」。
林志玲税务争讼主要是民国92年至94年度综所税申报,她认为这3个年度中有大约1,732万余元是「执行业务所得」,按规定可「减除45%成本费用」后,以执行业务所得的55%计算报税。可见她没故意要漏税的意思。税官对她开单课罚,难免太超过了。
导致她无殃落得「欠税、漏税」的关键在那?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林志玲确实取自凯渥公司的「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林志玲因此对凯渥提出的文件,形成信赖,符合社会常态的互信模式,从而在申报综所税时,依据扣缴凭单所登载的内容,作为报税的依据是「有所本」。
这当然也是合议庭法官,一致认定她没违反诚实纳税坚实依据。只是合议庭最后还是采纳国税局认定,将林志玲以「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所列收入,归纳为「薪资所得」,原因在合议庭支持国税局对这1,732万余元收入在「法律性质定位」的认定。
判决理由指出,林志玲即使授与凯渥代理广告权利,凯渥在与客户签订代言时,还是选择以自己名义,就是以凯渥名义签约。
因此契约当事人是凯渥公司,不是林志玲本人,这结果使「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变成实质上是公司发给员工薪水「薪资所得」。林志玲可能被扣缴凭单上所看到「执行业务」给误解了。本案仍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