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调岗属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公司不能随意调岗,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拒绝时应注意通过邮件、微信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内容上不能留有情面说的很模糊,而是明确说明我不同意变更某某约定、条件,拒绝后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如果这时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部门管理和调派工作等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我们就可以没有顾忌地申请劳动仲裁了,单位方大概率是要败诉的。
在法定调岗的情况下,公司调岗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在达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条件时,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做出调岗决定(这两条都需要单位方给出严格证明,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法定调岗第三款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将劳动者调岗,并伴随着降薪,我们该如何应对?如果单位方确有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那对劳动者调岗确实是在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合理范围内。但这里依然有三个需要争议的点:一是被调整后的岗位是否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能力范围,岗位差距是否过大;二是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是否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如离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三是同意调岗是否等于同意降薪,劳动报酬是否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调整的。
首先针对第一个点,企业应尽量提供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保持一定的合理性。若前后岗位差距过大,需要对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及职业规划,否则,在司法时会被认定为缺乏合理性的调岗。在这一点上,因工伤或孕期等医疗期满后不能复岗的情况也是遵循一样的原则,并且后者需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先的工作。
第二点,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约定比较宽泛,根据北京市高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等同于没有约定。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所以如果没有明确地规定工作地点而调岗后的工作地点又较远的话,对于劳动者而言属于重大变更,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第三点,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双方对调岗达成一致,但是并未对劳动报酬的变更进行协商,那么公司单方降薪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单位仅仅就岗位调整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而没有明确劳动报酬调整的问题,那么一般应当视为双方并未对劳动报酬进行变更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降薪属于单方行为,一般不产生效力。而即便劳动同意调岗和调薪,调薪的幅度也需符合合理性要求,不得大幅降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内部存在薪酬与工作岗位挂钩的制度,则一般受法院支持,但该制度和其制定的程序、流程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制度应已公告或告知劳动者。
具体内容参照手册第465-4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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