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引发公众热议。(4月12日《工人日报》)
福建在地方立法中赋予妻子查询丈夫财产的权利,主要是出于离婚中妇女财产保护不够理想的现实考量。近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嬗变,离婚愈发普遍。一些男子在离婚中故意隐瞒、藏匿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让相对弱势的妇女面临财产权益受损,由此导致了如何最有效保护离婚纠纷中妇女财产权益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均可查询对方财产。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查询对方财产,需要以进入诉讼程序为前提,且需要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查询者不能提供初步线索,想要向法院申请以个人信息调查对方全部财产,往往是不会被采纳的。这实际上导致了当事人对配偶财产的查询权不能落实到位。考虑到妇女在这方面相对处于弱势,通过立法细化《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让离婚妇女查询配偶的财产更便于操作,无疑有必要。
与上位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相比,这种细化的财产查询权,有助于让妇女可以便捷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直接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下,相关单位对受理妇女财产查询申请和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是法定义务,能够有效遏制相关单位在这方面的不作为。如此不仅可以防止离婚男性恶意藏匿、转移财产,重塑婚姻中的财产透明度,也让妇女对财产分割上拥有更加充分的话语权,让离婚中的“她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此举也有突出妇女弱势地位之嫌,不利于保护离婚中财产的“他权益”。众所周知,离婚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并非全是女性,男性也有可能是弱者。司法实践中,不少男性“被隐匿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立法单独强调离婚中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有可会造成法律忽视男性财产权保护的错误导向,且有可能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须应对此引起重视。
不可否认,立法强调离婚财产“她权益”保护,并未改变上位法关于夫妻双方平等拥有查询对方财产权利的实质性规定,男性在离婚中依然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但也不能忽视此举可能让公众感觉没有平等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焦虑。因此,在细化离婚财产“她权益”保护措施的同时,亦应就财产“他权益”的保护措施予以同等细化。如此,才能避免夫妻离婚财产权益的保护形成“厚此薄彼”的错误价值导向,让平等保护男女离婚财产权益的立法意图在形式要件上与实质要件上实现完美融合。
当然,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细化了离婚中财产“她权益”的保护措施,而对“他权益”的保护措施没提及,就对这种探索因噎废食。相信随着科学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离婚中财产“他权益”的保护也必将同等地上升到“她权益”的保护高度。
文/张智全
福建在地方立法中赋予妻子查询丈夫财产的权利,主要是出于离婚中妇女财产保护不够理想的现实考量。近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嬗变,离婚愈发普遍。一些男子在离婚中故意隐瞒、藏匿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让相对弱势的妇女面临财产权益受损,由此导致了如何最有效保护离婚纠纷中妇女财产权益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均可查询对方财产。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查询对方财产,需要以进入诉讼程序为前提,且需要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查询者不能提供初步线索,想要向法院申请以个人信息调查对方全部财产,往往是不会被采纳的。这实际上导致了当事人对配偶财产的查询权不能落实到位。考虑到妇女在这方面相对处于弱势,通过立法细化《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让离婚妇女查询配偶的财产更便于操作,无疑有必要。
与上位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相比,这种细化的财产查询权,有助于让妇女可以便捷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直接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下,相关单位对受理妇女财产查询申请和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是法定义务,能够有效遏制相关单位在这方面的不作为。如此不仅可以防止离婚男性恶意藏匿、转移财产,重塑婚姻中的财产透明度,也让妇女对财产分割上拥有更加充分的话语权,让离婚中的“她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此举也有突出妇女弱势地位之嫌,不利于保护离婚中财产的“他权益”。众所周知,离婚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并非全是女性,男性也有可能是弱者。司法实践中,不少男性“被隐匿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立法单独强调离婚中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有可会造成法律忽视男性财产权保护的错误导向,且有可能引发性别对立和新的性别不平等,须应对此引起重视。
不可否认,立法强调离婚财产“她权益”保护,并未改变上位法关于夫妻双方平等拥有查询对方财产权利的实质性规定,男性在离婚中依然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但也不能忽视此举可能让公众感觉没有平等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焦虑。因此,在细化离婚财产“她权益”保护措施的同时,亦应就财产“他权益”的保护措施予以同等细化。如此,才能避免夫妻离婚财产权益的保护形成“厚此薄彼”的错误价值导向,让平等保护男女离婚财产权益的立法意图在形式要件上与实质要件上实现完美融合。
当然,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细化了离婚中财产“她权益”的保护措施,而对“他权益”的保护措施没提及,就对这种探索因噎废食。相信随着科学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离婚中财产“他权益”的保护也必将同等地上升到“她权益”的保护高度。
文/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