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认为企业判断纸质发票是否满足作废条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判定。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可达到发票作废的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企业开具电子发票对应的红字发票时,无需考虑收回原发票联次和发票作废的问题。但应遵循类似的流程要求,在不同情形下,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企业开具电子发票对应的红字发票时,无需考虑收回原发票联次和发票作废的问题。但应遵循类似的流程要求,在不同情形下,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