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是作者创作,而是网上搜来的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08)崇民初字第07298号
原告观点
原告孙*诉称,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通过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出版的2004年《围棋天地》第22期杂志发表的人物专访文章公开悬赏:“不论是谁能够找出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可以领到5万美元的奖金”。案外人孙加可系我的亲戚,自2006年6月24日起在《围棋报》等刊物发表多篇文章已找出了应氏规则的漏洞。2007年5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签署转让协议,取得了领奖权利。原告及案外人曾多次与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联系要求兑现奖金均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向原告赔偿5万美元;2、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自行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权利后,以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所属《围棋天地》杂志上所刊载发表的对台湾应氏集团总裁即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创办人之子应明皓先生答记者问形式的访谈文章为依据,认为该篇文章内容中发布了“挑错”的悬赏广告,其已如约完成了广告规定义务,起诉要求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兑现承诺赔偿其5万美元,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访谈文章主要目的是报道介绍受访者应明皓之父已故的应昌期先生父子为发展我国围棋事业所做的功绩,所涉内容中的“挑错”仅是通篇访谈中提及的一个情节,而不是整个访谈的重点和核心。因此可以认定此次访谈的目的不是发布“挑错”的悬赏广告,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事前不存在发布悬赏广告的意图。无论悬赏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广告的发布,均不符合明确、具体、严格、正式等的广告情形。另原告亦未将其所挑“错误”向本院提交相应充分证据,认定其已完成了“广告”规定的义务。故原告以《围棋天地》杂志中相关采访报道认为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实施了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即“不论是谁能够找出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可以领到5万美元的奖金”的表述,不能认定是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发布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原告还认为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未出庭即视为对原告找出其“应氏规则”漏洞行为的默认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围棋天地》作为刊登访谈文章的载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向其赔偿5万美元、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无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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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氏围棋规则,由于有-------“除穷任择,变穷则禁”这个兜底,
可能是 真的是 没有 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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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08)崇民初字第07298号
原告观点
原告孙*诉称,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通过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出版的2004年《围棋天地》第22期杂志发表的人物专访文章公开悬赏:“不论是谁能够找出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可以领到5万美元的奖金”。案外人孙加可系我的亲戚,自2006年6月24日起在《围棋报》等刊物发表多篇文章已找出了应氏规则的漏洞。2007年5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签署转让协议,取得了领奖权利。原告及案外人曾多次与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联系要求兑现奖金均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向原告赔偿5万美元;2、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自行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权利后,以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所属《围棋天地》杂志上所刊载发表的对台湾应氏集团总裁即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创办人之子应明皓先生答记者问形式的访谈文章为依据,认为该篇文章内容中发布了“挑错”的悬赏广告,其已如约完成了广告规定义务,起诉要求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兑现承诺赔偿其5万美元,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访谈文章主要目的是报道介绍受访者应明皓之父已故的应昌期先生父子为发展我国围棋事业所做的功绩,所涉内容中的“挑错”仅是通篇访谈中提及的一个情节,而不是整个访谈的重点和核心。因此可以认定此次访谈的目的不是发布“挑错”的悬赏广告,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事前不存在发布悬赏广告的意图。无论悬赏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广告的发布,均不符合明确、具体、严格、正式等的广告情形。另原告亦未将其所挑“错误”向本院提交相应充分证据,认定其已完成了“广告”规定的义务。故原告以《围棋天地》杂志中相关采访报道认为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实施了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即“不论是谁能够找出应氏规则的漏洞,就可以领到5万美元的奖金”的表述,不能认定是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发布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原告还认为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未出庭即视为对原告找出其“应氏规则”漏洞行为的默认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围棋天地》作为刊登访谈文章的载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台湾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向其赔偿5万美元、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无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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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氏围棋规则,由于有-------“除穷任择,变穷则禁”这个兜底,
可能是 真的是 没有 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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