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保护女性权益的例子: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这一条文的意义,便是男性户主亡故之后,其父母和祖父母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的财物包括家奴、牲畜、钱财等。男性户主亡故之后,其母可以“代为户主”。
从当代法律角度来看,祖母与母亲在儿子(孙子)亡故后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在中国法律进化史中可谓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