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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分享:年底了怎么计算未休年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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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分享:年底了怎么计算未休年假的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府对应工资报酬。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个例子
假如小明的累计工作年限已满5年,2023年度有5天的年休假,6月份曾休过2天年假。今年11月30日小明从公司离职,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小明本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34÷365)X5-2≈2.57天。
对于小明离职前应休的2.5天年休假:
未休完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在离职前安排休完;
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单位无法安排休完的,单位需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府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府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需要额外支府200%的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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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4-01-02 09: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