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管辖异议。
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意思就是你要告谁就去谁的法院,这样子对于原告成本就很高,要去被告的异地法院起诉。
但是崔师傅的起诉状是先起诉百度侵权,然后用的是侵权名义。法律规定,侵权可以在原告或者被告的法院管辖。然后网络侵权,可以是设备发生地以及受侵权方。简而言之,网络侵权可以在原告的法院管辖。崔师傅先是起诉百度,可以在崔师傅的原地法院管辖,然后胜诉获取被告信息后,再追加被告。这个时候即使我提出管辖异议,也是没用的,因为原告法院是可以管辖的。
因此管辖异议可以提但是估计是没啥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