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纠结的是第一个和第三个,在我看来这俩在各个方面都几乎没区别,单给一个我还能自我说服,两个放一起是怎么看都该是一样的。
例一甲想侵犯乙生命权,写错地址,以为自己杀的是乙,实害对象是丙,侵犯的客体是丙的生命权;
例三甲想侵犯乙财产权,拨错号码,以为诈骗的是乙,实害对象是丙,侵犯的客体是丙的财产权;
我看来这两个情况简直一模一样,搞不懂是哪里出了问题。最主要的点应该是两个:
1.为什么写错地址就是客观偏差,而拨错号码就是认识错误?
2.行为人怎么认定对象身份的问题。(这个我想了下,感觉是在不面对面的情况下,是以地址/号码为维系锁定对象,这个可以解释例二,但还是无法判断例一和例三的根本区别在哪)
(试过按两步走的标准判断过,但是不解决上面两个问题我都无法判断对实害对象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说判断出来都是两个一样的,这又与答案相矛盾)
我知道这个大概会被说“钻牛角尖”“想太多了”之类的话,但是我真的在缺失部分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就做不出判断,可能这个逻辑思维能力确实不适合学法学吧……😭
例一甲想侵犯乙生命权,写错地址,以为自己杀的是乙,实害对象是丙,侵犯的客体是丙的生命权;
例三甲想侵犯乙财产权,拨错号码,以为诈骗的是乙,实害对象是丙,侵犯的客体是丙的财产权;
我看来这两个情况简直一模一样,搞不懂是哪里出了问题。最主要的点应该是两个:
1.为什么写错地址就是客观偏差,而拨错号码就是认识错误?
2.行为人怎么认定对象身份的问题。(这个我想了下,感觉是在不面对面的情况下,是以地址/号码为维系锁定对象,这个可以解释例二,但还是无法判断例一和例三的根本区别在哪)
(试过按两步走的标准判断过,但是不解决上面两个问题我都无法判断对实害对象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说判断出来都是两个一样的,这又与答案相矛盾)
我知道这个大概会被说“钻牛角尖”“想太多了”之类的话,但是我真的在缺失部分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就做不出判断,可能这个逻辑思维能力确实不适合学法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