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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魔鬼的较量,用事实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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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维护党中央和国家宪法权威,撤销(2008)苏民二监字第060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根椐(2008)苏民二监字第060号(本案)裁定书和卷宗证据(1998)武横山民初字第85号生效法律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书面依法审理指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证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见到上述证据,为非法转移公开抢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大量国家财产,魔性大发,将生效法律文书诉讼先予执行申请在本案裁定书中篡改为诉前先予执行申请,使本案成立,并将本案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的裁定书存档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具体可查阅档案卷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案审理裁判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违法事实己构成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抢却罪。为此本人再次向全社会公开上述证据提出控告申诉。申请人刘鹏,联系电话13584374105.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新董路30号,事发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5-27 21: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