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质数一定是互质数,一个合数一定不是互质数”这句话并不完全正确。首先,两个质数的最大公因数一定为1,因此它们一定互质。但是反过来,并不是说任意两个互质的数都一定都是质数。例如6和35就是互质的,但6显然不是质数。其次,对于一个合数(即除了1和自身以外还有其他因子的数),它本身可能包含多个质数因子,但仍然可能与其他数存在公共因子,因此不一定是互质数。例如,24可以分解为2×2×2×3,尽管其中包含质数2和3,但24与9就不是互质的,它们的公因数是3。因此,要判断两个数是否互质,需要计算它们的最大公因数,如果最大公因数为1,则说明它们互质。而一个合数不一定是互质数,它能否成为互质数取决于它所有的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