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产。亦称皇庄。因属内务府会计司管理,又名内务府官庄。顺治元年(1644),清廷在畿辅圈占田地,设立官庄一百三十二所。此后,陆续增设粮庄、棉庄、盐庄、靛庄和瓜园、菜园、果园等。主要分布在直隶(今河北)和奉天(今辽宁)。官庄须交纳皇粮,并向皇室提供大量鸡、鸭、鹅、猪、蛋、草、油和秫□,以及人夫、车辆和其他物品。官庄的壮丁世代充当“包衣”(奴仆),名载档册,定期编审,不许隐漏和冒入民籍,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违者严惩。皇帝还常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陪嫁公主,赏与宗室王公贵族。庄头也压迫壮丁,多征银谷,滥派差使。
顺治年间(1644~1661),壮丁不断逃亡。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壮丁拖欠皇粮、典卖庄地及抗租斗争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乾隆九年(1744),内务府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壮丁放出为民;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银米,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
清地丁银
雍正时,清政府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简称“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和一条鞭法一样是保证封建政府赋役剥削的财政措施。
清政府规定的“摊丁入亩”,一般的和平均的数字,是每亩的赋银一两摊一钱二厘多银。无地农民不仅在租佃地主土地时,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加派和徭役。
顺治年间(1644~1661),壮丁不断逃亡。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壮丁拖欠皇粮、典卖庄地及抗租斗争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乾隆九年(1744),内务府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壮丁放出为民;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银米,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
清地丁银
雍正时,清政府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简称“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和一条鞭法一样是保证封建政府赋役剥削的财政措施。
清政府规定的“摊丁入亩”,一般的和平均的数字,是每亩的赋银一两摊一钱二厘多银。无地农民不仅在租佃地主土地时,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加派和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