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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交警大队秩序股查处12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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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针对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后果,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股按照上级要求持续部署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打击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但酒后驾驶要从根本上得到整治,除了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常态化的酒驾治理机制加大交通管理部门的惩处力度等措施外,还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确实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案例一:民警在县城五麟大街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鲁H20***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陈某某,准驾车型C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民警在国道209+1009公里处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沪C53***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贺某某,无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为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规定,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三:民警在国道209+1009公里处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王某某,无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四:民警在县城南环路二广场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乔某某,无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调查中民警发现该驾驶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五:民警在县城云梦街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UX325***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张某,准驾车型C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六:民警在县城青城大街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皖DKR***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臧某某,准驾车型B2,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七:民警在县城电力局巷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FE***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车某某,准驾车型C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八:民警在县城电力局巷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郭某某,无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共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九:民警在县城电力局巷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FE***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车某某,准驾车型C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十:民警在国道209+1014公里处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C8***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任某某,准驾车型B2,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十一:民警在国道209+1014公里处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ZG***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王某某,准驾车型C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4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十二:民警在县城电力局巷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LHB***的小型汽车驾驶人用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有酒精,民警立即将该驾驶人带离车辆。经查:驾驶人张某某,准驾车型B2,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郭能平)


IP属地:山西1楼2022-09-14 21: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