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