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很多老人身边没有子女照顾,有部分老人会把遗产遗赠给保姆,但是在老人离开后子女会争夺遗产继承权,那么遗产到底该怎样分配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王奶奶生前与保姆小刘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王奶奶生前由小刘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小刘。小刘尽到自己做保姆的本分,一直细心照料着王奶奶。后来王奶奶的女儿李女士从国外回来,与保姆小刘一起照料王奶奶,半年后王奶奶去世。李女士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王奶奶和保姆小刘的约定无效。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保姆小刘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王奶奶与保姆小刘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遗赠抚养协议而非遗嘱。同时,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如果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办理。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本案中,王奶奶的女儿李女士虽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王奶奶与小刘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位阶高于法定继承。因此,王奶奶的遗产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执行。当事人在遗产纠纷中一定要清楚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等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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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奶奶生前与保姆小刘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王奶奶生前由小刘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小刘。小刘尽到自己做保姆的本分,一直细心照料着王奶奶。后来王奶奶的女儿李女士从国外回来,与保姆小刘一起照料王奶奶,半年后王奶奶去世。李女士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王奶奶和保姆小刘的约定无效。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保姆小刘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王奶奶与保姆小刘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遗赠抚养协议而非遗嘱。同时,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如果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办理。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本案中,王奶奶的女儿李女士虽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王奶奶与小刘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位阶高于法定继承。因此,王奶奶的遗产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执行。当事人在遗产纠纷中一定要清楚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等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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