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当年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基建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 20%给予补助(当年11月份及之前开工的,则按20%给予补助;若12月开工的,则可累计至下一年合并按第一年计算,按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 15%给予补助,第三年按 10%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或技术引进。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芜湖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 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市、县区1∶1∶1比例配套。
第六条 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当年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当年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当年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第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基地发展政策。对核心区载体单位制定的专项支持政策或非核心区载体单位可比照核心区载体单位的专项支持政策制定同类政策,需要市级给予配套支持的,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财政给予40%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除上浮奖补政策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下放市级政策审核兑付决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