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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租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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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各种天灾战乱,这点在桓、灵二纪随处可见,乱世时人相食是常态,卖官鬻爵、加稅倒是积极,宗室刘瑜之奏更可圈可点:穷人走投无路,要卖首给杀良冒功的军官,以全其家人。中原残破、人口锐减,关东群雄面对的不仅是董卓,还有不充实的仓库。
“修耕植,畜军资”,毛玠说的道理大家也懂,可如何具体化执行实现,那就是大学问了。让韩暨作水排提高器具生产效率;兴役修水利如天井堰、利槽渠等(见《水经注.浊漳水》),更是日后经营河北稳定时,对初平年间的曹操来说是遙不可及。
曹操平定青州黄巾后,大量无地流民需要安置,对比光斩杀的公孙瓒,曹操决定把汉边地的屯田(注73)大规模引入。设立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军事化管理的民屯,既提供大量军粮,又解决了安全隐患。采袁涣议后,听任流民自愿加入与否。可有地的编户呢?任命一批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繁殖耕牛的良刺史守相外,曹操比群雄多干了一件事:从税制上改革。
早在官渡之役时,已有李通急录户调收绵绢,赵俨透过荀彧向曹操建议缓调,对抗豫州汝南人袁绍对本州的策反。既决定收绢,如还继续按人头征收,必产生大量零碎布段,改以户征,势成必行。
真正成制是何夔为长广太守时前后,“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这句前是他上任后各种定乱,关键人物有袁谭、管承和张辽,三者有助于分析时间。管承尚健在且受袁谭官位,那就是袁绍死后、袁谭生前的事,即建安七年至十年。张辽在建安五、六年定鲁国、东海昌狶,十年徇海滨,破辽东贼柳毅(公孙度曾越海收东莱诸县,置营州刺史)。张辽与何夔讨牟平贼,长广、牟平本是汉青州东莱郡属县,助何夔应是十年时。另一个角度看,曹操在官渡之役后没有乘胜追击至青州(仓亭在兖州东郡、黎阳在冀州魏郡)的记录,破袁尚后才乘机讨毀约的青州袁谭。故租调制全面推行正是建安九年攻克邺后。
高敏先生认为先有李通录户调,后有何夔收租稅绵绢,即先有户调后有田租,并非同时成立,可聊备一说。
郭嘉曾说:“汉末政失於宽,绍以宽济宽,故不摄,公纠之以猛而上下知制,此治胜三也。”在目睹袁氏官员“多蓄聚”,破邺后仅沒收审配等家财物“货以万数”(见《王修传》)后,不但免除河北当年租赋,还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悅。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注74)、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裴松之把《收田租令》放在建安九年九月攻克邺城后,所以有人怀疑这令只是针对刚得的河北而制订的临时性低稅额,不过,现存史料就这么一条,租调制是否还有其他稅额,根本无法验证。
曹操这次改革有几个重点:人头税改成按户定额、取消货币稅改征实物、田租确立为定额、把汉诸稅统一整合。
在这之前,自耕农需缴田租(含刍稾稅)、算赋和口钱(人头税),政府可征其服徭役(日后变成缴代役钱,即更赋),这是常规负担。《盐铁论.未通》云:“加之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还有临时性质征收各种物资(调)。
唐长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论丛.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整理诸例后说:“从西汉以来,‘调’只是调度与调发之意,用以应付迫切的需要,而主要的是助边费。正稅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可以调发,盐、铁、帛、马等也可以调发,但是更可以随时随地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在东汉初年调已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可是没有规定其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始将调加以固定化及普遍化,而取消了算赋和口钱。”调有多苦?随便节录两条:
河內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民多流亡,皆虚张户口。《后汉纪》卷二十
比年羌寇特困陇右,供徭赋役为损日滋,官负人责数十亿万。今复募发百姓,调取谷帛,炫卖什物,以应吏求。《后汉书.庞参传》
杨际平先生在《中国财政通史》第二卷第十章第五节慨叹:“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东汉后期,横调、横赋敛已经成为民户不亚于田租、口赋的沉重负担。”


IP属地:广东1楼2022-03-08 23:33回复
    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
    《魏略》这条记录是实行至地方的真实写照,下品户的实际征发量少于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平赀官员认真从上品富户中征收,填补这差额。
    余鹏飞先生在《三国经济发展探索》第三章第四节作了一个估算,通过《九章算术》的缣价512钱(一丈值128钱)和《流沙坠简》的618钱(汉章帝元和年后的任城国亢父缣价)、《居延汉简甲乙篇》絮每斤140余钱,粗略估算了曹操征收的绢绵约值1720余钱。算赋是向成年人征收120钱、口赋是向小孩征收23钱,五口之家约四百钱。户调比算赋、口钱重,可他其后也说明广大农民不至逃亡之因:
    一、曹魏戶调的实际征收并非一律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地方官则是依据“平赀法”来确定的,即先按纳稅戶家资的多少评定户等……当时由县令负责平赀,每年进行一次。曹操从弟曹洪家且不能免于平赀,其他权贵或地方豪强则更不能例外,平赀公允与否,直接关系到新税制能否体现抑制豪强精神的关键。曹操“以己率下”,认真抓住了平赀这个环节,从而为户调负担的公平合理奠定了基础,也使扭转强族隐漏,弱民倍赋的现象的意图得以落到实处,自然编戶农民愿承担这种负担。
    二、曹魏户调虽只收绵绢,但根据各地生产情况而定……《初学记》卷二十七宝器部引《晋令》曰:‘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常输疏布当绵绢者,缣一匹当绢六丈,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绵三斤’……各地所纳户调是随当地产品而不同。这既方便自耕农民免于用当地产品去换取绵绢而受中间剥削之苦,又有助于各地农产品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发展。
    三、户调征收的是绵绢等实物,而这又是农民自己种植和纺织出来的,它不受市场物价暴涨或狂跌的影响,用不著用很多的钱币去购买缴纳……但可不受商人中间的盘剥,加之田租比较轻,故广大自耕农愿意承受戶调稅的征收。


    IP属地:广东3楼2022-03-0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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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是排版有误,被上移数页)、“户出绢两匹,绵二斤”,表明户调制已正式取代以往相沿近四百年之久的口赋制度,这是中国赋稅史上又一次重大变革……自耕农因生产条件低下,往往以增加人力来获得较多的粮食,故家庭人口多,按汉代口算赋,人多则赋更多,自然加重了农民的担,现在改为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稅,增口不增调,这就减少了自耕农因家庭人口增加而带来的增加赋稅之苦,这无疑有利于小农经济。
      五、曹魏租调制除征收定额田租和绵绢之外,“他不得擅兴发”,免除了汉代以来的“刍稾附加税”、“调租米”……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解除了农民兼赋之苦。整个《三国志.魏志》和裴松之的注引中除卷二十五《高堂隆传附费栈潜传》载魏明帝时“众役并兴”,栈潜上疏中有“都圻之內,尽为甸服,当供槀秸铚粟之调”这一记载外,再未见有曹魏政权征收刍、稾等稅的记载。这说明户调制是认真贯彻执行了的,真正显示了法令的权威。另外,还应该看到,“他不得擅兴发”既宣布了曹魏政权不向农民征收额外附加税,也是明令禁止豪强地主向广大农民摊派各种杂税,或将田租户调转到农民身上……
      总之,曹操制订的租调制,既可保证国家财政的收入,又有利于自耕农的恢复和发展。它是一项适应历史发展规律要求的新的赋税制度。曹操在这个问题上比起同时代的其他英雄人物来要高出一筹。
      结论非常详尽,我只有几点补充:
      一、“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故谷贱无已。”《晋书.食货志》记载了汉末魏初时的谷价波伏,这段是曹操为相后相对平稳时的事。纵有刘虞时幽州的谷价数十钱,可十多年前谷价因董卓小钱、战争、蝗灾下,谷一斛五十万。曹操征战中原才二十多年已有如此大的波伏,租调制实行在建安九年,可袁绍在冀州和刘备在荊州时的粟价与金同(见《太平御览》卷840引任昉《述异记》),余鹏飞先生引用的是汉相对稳定时的物价,这本身就有缺憾。
      而且他计算有误:引用缣一匹当绢六丈的《晋令》,布帛都是四丈,缣比绢高级,他在书中也说了绢似缣而疏。缣价每匹是四百至六百的话,绢价怎可能是660余至千钱,2/3算成1.5倍,260余至四百钱才是,绢取中值约330钱。絮,敝绵也。绵肯定比絮贵,用回他对绵以两百钱的估算(这个其实更浮动,居延新简E.P.T51.257记絮价每斤为十多钱、E.P.T59.21记络絮二斤直百卌,即每斤值七十钱),总计是近一千一百钱。余鹏飞先生因计算错误,应是约三倍。
      我再提供数个缣价实例,《九章算术.粟米章》缣每丈是118余钱,即每匹约472钱,这才是余鹏飞先生在书中说的缣价四百余钱。居延汉简221.19记一匹缣卖出三百钱、居延新简E.P.T65.231A十丈缣直谷六石,即缣每匹值谷2.4石。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墓的赙赠木方记缣价为550钱。丁邦友先生在《汉代物价新探》第三章解读《史记.货殖列传》,百万可获利二十万的有帛千钧,则帛价每斤四十钱。居延简记一匹为二十或廿六两,则每斤为二百或二百八十多钱。这五至七倍的价格差,他怀疑是西汉末物价高于汉武帝时或边郡物价比內地高所致,故曹操征收的绢绵价,可能更低于千钱。
      二、刘颂评曹操时“吏清下顺,法始大行”,曹操以杨沛、司马芝等打击不法豪强,魏初平赀公允这说法还是较可信。
      三、凌文超先生在《吴简与吴制》第五章统计南、口等乡户品户数簿中,其上品22户(约4.6%),中品75户(约15.6%),下品383户(约79.8%);而在都、中乡户品户数簿中,其上品14户(约6.5%),中品27户(约12.5%),下品175户(约81%)。曹魏可能也是八成为下品户,上品户只有5%。
      四、不论是前朝例证后朝,或者反之,只能当参考,虽然汉时已有各种作物的换算,但也不能排除西晋时才优化绢绵可以缣、疏布等换算的可能性。
      五、更重要的是更赋在东汉时已常态化,广义徭役不但有修桥补路、建宫殿、修河渠、运输物资、吏役等,还有戍边。董仲舒那“又加月为更卒……三十倍于古”的名句,史界有三个句读版本,但不管是哪种,力役负担之重是无人怀疑。王莽曾批评“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意即不管是否残疾,缴交税额与正常人相同。东汉军虽已是募兵和刑徒为主,可百姓的负担没因此免除,只是变成更赋,对平民来说这负担一点也不轻(注75)。曹魏兵民分籍,除突发战事外,內地编户本不用服兵役,那是士家的事,魏编户只需继续服狭义徭役。余鹏飞先生开宗明义只是比较户调与算赋和口钱,可没说过比较的是汉魏编户的整体负担谁更重。《二年律令.田律》的“五月户出赋十六钱”,不清楚东汉是否还实行。
      六、曹丕时,雁门太守牵招表复乌丸五百余家租调,这例确实明确显示魏境內少数民也需缴户调。不过曹操任命的并州刺史梁习,其治下诸胡部曲服事供职早已同于编户。说曹操时早已如此,也不会偏离事实太远。
      七、最后,《水经注.湘水》注引《零陵先贤传》云:“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代出。”这条虽是歌颂郑产,但更多的控诉是指向汉。《汉官六种》的《汉旧仪》卷下记:“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可汉末时已向一岁小孩下手,里啬夫只能代缴,无能为力,不知是地方还是朝廷加征。穷人养不起杀婴,更多的是无奈、绝望,曹操改以户征收,客观上有助人口增长。户主交不起也只会选择逃亡避税,家中仅自己一人或夫妇加两小孩,相同稅额,杀不杀婴结果一样。


      IP属地:广东31楼2022-04-1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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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耕农既绑在土地上,减少了大量流民或豪强依附民,又反过来提高国家的赋役。对比司马朗复井田的腐儒之见,曹操的改革可有成效多了。仲长统认为应加稅至十一,先不管能否杜绝官员营私门、天灾时能开仓,贫农倒是先立即受打击,曹操也不敢采这过份进取之计。
        刍稾稅本是以草料、禾稈等实物按重量征收,供官府驯养的动物消耗,可《二年律令.田律》显示一早已变成货币稅,“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所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这律说明每顷(秦、汉初受田单位)收三石刍、两石稾,恶地减刍一石。当收取足够国家一年所需的实物刍稾后,每顷需缴五十五钱。若市价高于官收价,则按市价征收。需注意的是,这是汉初的官方兑换价,可能是吕后二年七月实行八铢钱后的价格,非汉武帝行五铢钱后的。
        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的6号木牍记平里和稿上里的征收,除记收取刍、稾数外,还有数斗为钱,“一石当稾”、“刍为稾二石”,可知实际征收时一石刍能等换成两石稾。
        出茭廿二石三钧,以食驿马三匹,六月癸巳壬戌卅日积九十匹,匹一钧。(悬泉汉简第217简)
        黄昏时尽乙卯日食时,匹五束。(居延汉简85.26)
        茭是喂饲牛马的草料,作用与刍稾同,可作参考。每匹驿马规定食茭一钧,五束为一钧。四钧为一石,故二十束即一石。
        那一束的价格呢?
        千束直三百强即(居延新简E.P.T52.79)
        出钱卅,买茭廿束(居延汉简140.18B)
        茭每束在居延的价格是0.3钱或1.5钱,即每石为六钱或三十钱。东汉有没有因物价上涨而增加刍稾税?不详。《二年律令.田律》的“十月户出刍一石”,也不清楚东汉是否还实行。


        IP属地:广东32楼2022-04-19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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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一个实例,东吴会稽钟离牧的稻米亩产量为两斛多。故东汉如按亩产两斛作基点,那也是亩收六升太半升(6又2/3)。刚好《九章算术.衰分章》第十八题云:“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亩产一斗也没有?宋杰先生在《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第八章引用了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大竹简等实例后,分析这就是按亩产两斛征收的田租。
          汉末粮价波动,曹魏沒有一条粮价史料,只能借鉴汉、吴。王仲荦先生在《金泥玉屑丛考》第二章评论:“所举两汉米价,大抵不属于至贱,即属于至贵……东汉米价应为二百,谷价应为百钱。”当然,这只能当参考,因为两汉的粮价,地区差和时间差的影响很大。
          大泉五百推出于嘉禾五年,前一年的物价还是相对稳定,走马楼吴简整理组在《吏民田家莂解题》总结嘉禾四年官方的标准是1斗米=2尺布=160钱,即一斛米值一千六百钱。以两斛大豆等值一斛米来计算,谷价估算为八百钱。
          嘉禾二年大豆租三斛,准米一斛五斗(贰.2895)
          曹操行民屯后,“所在积粟,仓廪皆满”。为相后罢董卓小钱,还用五铢,谷贱(见《晋书.食货志》),故建安中的谷价应较接近汉时,算上刍稾,若一户魏自耕农有田七十亩(中原无主荒地甚多,占田不难,晋占田制下男能占田七十亩、女子占田三十亩),对比汉制,少缴一斛多,约少缴等值二百钱的农作物。


          IP属地:广东33楼2022-04-1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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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界有不少声音怀疑亩收实为四斗,那些理由其后才一一驳斥。从校勘角度上来看是不可取,各刊本的三国志及其他史籍都是写作升,这点才是最关键。比方《隋书.食货志》记梁、陈时亩税米二斗,《通典.食货五》、《册府元龟》卷487同记作亩税米二升,这时才有考辨哪个版本才是对的价值。你认为他不该这么穷,就在存款簿上多加个零,可取吗?
            他们认为西晋统一后,军费支出大降,还要大幅加租?可司马氏废民屯,谷的征收量大减,从编户中增加不是唯一的途径吗?按这逻辑,绢二匹、绵二斤是不是又要脑补添加多一匹、一斤?
            他们也从没想过西晋官员数量大幅增加,比方那些无固定职责的员外散骑还是无定员(见《宋书.百官志下》)。魏明帝、齐王时曾整顿减吏员、省郡国(注77),西晋灭吴前可有吗?荀勖建议的省吏不如省官,没有下文;傅咸之奏如石沉大海。曹操沿用汉俸禄制;司马炎在太康二年对一二品(诸公、中二千石等)赐的春、秋绢、绵是以百计的,秩千石的也以数十计,两者的支出差距巨大。同时,晋大封宗室,像功勋安平王司马孚就四万户,死后赙钱百万、绯练百匹、绢布各五百匹、谷千斛等。对比陈侯曹仁才三千五百户,无异是不菲的财政负担。曹操打击豪强,支持司马芝从豪强手中争夺隐户;司马炎倒是实行荫客制,六品以上得衣食客三人。
            减田租会导致粮食征收量大减,不足以应付军粮等支出。这观点看似有理,可是曹操已有大量屯田客缴交五成收获,以两斛作基点那也是收一斛租,谷物总征收量恐怕还比东汉多。
            还有一个观点就是认定曹操同意荀悦的看法,采纳仲长统加田租的提案。这个问题上又有两派:针对的是汉制或新推行的租调制。先说后者,如果认为仲长统说魏制田租过轻,那不就是反证四升说?亩收租四斗还嫌轻?
            如果是前者,那又回到问题的本质上。曹操臣子每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很多还是相左的,需曹操定断。吏治好平赀公允,一样能达到抑兼并这最终目的,那就不能让贫农缴少些田租,让他们多吃些吗?对几百顷的大庄主来说,在轻田租上加税,影响不大。可对没天灾也只能勉强糊口的贫农来说,加租是大打击,曹操不可能不从整体上考虑。汉末人口锐减,无主荒地多的是,像杨沛自行占取不是难事。对比起限田,像王修那样抑强扶弱,豪强不能包庇,国家能正常调发才是根本,“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日后仓慈强制从豪强手中分出多余之田后,再转给“无立锥之土”的小民,那也是另一个应对办法。先假定同意加租方案,所以亩收四斗,不就是一个死循环吗?
            查《通典.食货四》可知,汉魏以后的田租大多是亩收数升。曹操既欲与豪强争夺劳动力,还会大幅加田租吗?晋惠帝时的郴州晋简收的田租额,能作为魏制铁证吗?那时亩租收四斗而非八升,那也不能算作魏制吧。
            杨际平先生在《杨际平中国社会经济史论集(第一卷).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估算出西汉末当地大亩(240步)制下田租为三升,再以魏晋时高昌也只是亩征数升至一斛,曹魏应以亩收四升为是。
            最后是租调制的估算(不含徭役),郑欣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探索.曹魏时期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晋令》“绢一匹当三斤”、《孙子算经》“绢一匹,直粟三斛五斗七升”作换算,户调约值十斛粟。以一户拥70亩、亩产三斛作估算,每户平均缴2.8斛粟。每户生产210斛,纳税才12.8斛,“由于曹魏赋税剥削较轻,这是那时自耕农生产呈现出稳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惜《孙子算经》成书于南北朝,绢谷比只能作参考,这又折射出缺乏汉绢价史料的无奈。
            韩树峰先生在《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下篇第一章细说秦汉重口不重户(按口收赋)、家长权力不是特别高(财产支配权、法律给予的特权等),秦、汉、吴的名籍为户人,户人到户主的转变发生在魏晋南北朝,此后的唐宋仍是重户不重口(向户主收税,转捩点就是曹操改为按户收税的租调制)、户主权力提高(所谓违反教令、敬恭有亏,政府可应父母之求杀其子孙)。相对应,户主的法律责任也被提高,这可首见于曹操颁布的寒食令,违犯者是家长被判半年刑。
            蒋福亚先生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二章第二节评:“租赋征收由货币为主体转向全部征收实物,是当时经济状况的产物,比之东汉中叶以来的横征暴敛,剥削量又稍有减轻,对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租赋制度史上一次较为显著的变化。”別以为唐的两税法真的是全收钱,陆贽说得很清楚:“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直至明的一条鞭法后才真的全收白银。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56楼2024-02-0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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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逵怀疑屯田都尉藏匿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可知郡县和典农互不统辖,像孟康般太守兼典农的不多。至今还没有曹魏屯田民口数的史料,黎虎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论.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以上党屯田六百夫、汝南宋县佃者二千六百口、上邽屯田五千人为例,如每郡屯田客算作四万,约廿五郡则有一百万屯田民。
              高敏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发微.再论屯田制的几个问题》用了汲郡、襄城郡和顿丘郡这三个西晋新置的郡曾有典农中郎将为例,证明屯田民在民屯被废后变成郡县编户,最终解释太康之治人口暴增近百万户、近九百万口之谜。扣除自然增长,主要增长之因是屯田民还籍。
              核查隐户、外族內附后编户化,也是太康人口暴增的可能性,不过李憙弹劾违法占田的山涛等人后被和稀泥,司马光忍不住嘲司马炎的不公(注78),別对晋在核查隐户上有多大期望。《晋书.文帝纪》景元四年诏中的“款塞内附,或委命纳贡,或求置官司……前后至者八百七十余万口”,不清楚是否全数被编户化。高敏先生在同书的《曹魏屯田的分布地区与经营年代考略》考出四十三处屯田,对过百郡的曹魏来说,屯田点远比郡国数少。自耕农人数比屯田客多,这个推断大概可以成立,屯田客大概还是有一、二百万口的。
              最终以《晋书.食货志》一段作结尾,这是众人(其实我很好奇何故不载治绩第一的杜畿)奋力后的成果:
              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十余万,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祗建置屯田议。魏武乃令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祗死,魏武后追思其功,封爵其子。建安初,关中百姓流入荆州者十余万家,及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无以自业。于是卫觊议为“盐者国之大宝,自丧乱以来放散,今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归者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者闻之,必多竞还。”于是魏武遣谒者仆射监盐官,移司隶校尉居弘农。流人果还,关中丰实。既而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贾逵之为豫州,南与吴接,修守战之具,堨汝水,造新陂,又通运渠二百余里,所谓贾侯渠者也。当黄初中,四方郡守恳田又加,以故国用不匮。
              73.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戍戌,积二百口(廿)四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卌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卌一亩卌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奇卅亩百廿四步。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72E.J.C.1号文书)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303.7)
              “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任)峻。”民屯起初是按僦牛多少而决定的定额租,但枣祗认为丰收时不能多收,水旱时则需减免,故在“定许”(建安元年)后,坚持分成制。居延汉简显示当地亩产七斗,官收地租四斗。王莽说过耕豪强田实则什稅五,可知五五分成在汉代社会是常态。汉末亩产两三斛下,曹操至少没有像孙权加租至一斛六斗。
              口卅三亩五口步屯田民田亩收米一斛六斗为米六百九十(叁.6323)
              汉魏的屯田虽同是服务于军事,可两者又有不同,汉是充实边境,故吸引无地之民往北。魏是控制流民,避免青州黄巾杀刺史刘岱之事重演。如放任不管,成汉就是例子。晋武帝咸宁元年以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魏民屯也许也是如此。
              东晋应詹建议效法曹操民屯时说的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见《晋书.食货志》),不清楚是否曹操时已实施。前两句无太大歧义,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收取部份。第三年到底是指全额田租,还是在此之外加上自耕农需负担的赋役?曹操时,除了突遇吉本之乱,正常情况下內地屯田客不用服兵役,司马师的募取屯田本是违制。吴屯田民服的徭役也较重,孙权在赤乌八年发屯田凿句容中道,骆统在建安时上疏:“屯田贫兵,亦多弃子。”
              郑欣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探索.曹魏屯田制度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分析:“因为不仅在史书中看不到屯田客要负担一般农民赋税的影子,而且屯田客也负担不起这种双重的税收……试想,如果多数大地主的佣客只向地主缴租,不给国家服役纳税,而屯田客则既要向国家缴租,又要向国家服役纳税,受著双重的剥削,这样谁还愿意应募当屯田客呢?”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57楼2024-02-04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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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一匹布帛的尺寸是有规定的,《魏书.食货志》云:“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并有敦煌出土的汉缣上的题记为证,标示云:“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廿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见《流沙坠简.二器物类》55)
                王国维在《观堂集林》卷十九推测宋以前的尺度变化时说:“则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成定例。然其增率之速,莫剧于东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降,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尺度有增益。”这就解释了魏晋时每尺长度比东汉多约25cm之因。
                75.东汉已从征兵制变为募兵制,因天灾、战乱下诏勿收更赋之例众多,明帝中元二年、和帝永元六年、安帝永初三年、顺帝永和四年、桓帝永寿元年等,可知更赋在东汉时已常态化。对百姓而言,更赋的负担挺重,故《后汉书.板楯蛮传》云:“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棰楚,过于奴虏,亦有嫁妻卖子,或乃至自颈割。”《华阳国志校补图注.蜀志》曰:“吏及百姓询武自讼:‘一岁再役,更赋至重。边人贫苦,无以供给。求省(汶山)郡。’”鲍宣总结:“凡民有七亡……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
                青岛土山屯木牍出土前,黄今言先生在《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六章第二节,仅以更赋为三百钱作计算,桓帝永寿二年时,更赋收入为三十亿,人头税为近三十一亿。
                庸人代役需身份核实及销役,故服役地也需参与管理:
                济阴郡定陶徐白大夫蔡守,年卅七庸同县延陵大夫陈遂成,年廿九,第廿三口(13.9A)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58楼2024-02-0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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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土山屯木牍显示赋钱分秋、冬两季,还有史籍所不见的罢癃卒钱、更卒钱、过更卒钱、罢癃钱、戍卒钱五种:
                  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簿.凡逋钱二百卌五万五千七百卌一
                  见赋钱三万二千六十二
                  见税鱼钱千二百一十
                  .凡见钱三万三千二百七十二
                  逋二年口钱三万九千七百八十二
                  逋二年罢癃卒钱十五万七百五十
                  逋二年所收事它郡国民秋赋钱八百
                  逋二年所收事它郡国民口钱四百八十三
                  逋二年所收事它郡国民更卒钱九千二百
                  逋二年所收事它郡国民冬赋钱四百
                  逋二年过更卒钱五十九万六百
                  逋二年罢癃钱千二百
                  逋二年戍卒钱八十一万六百五十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汉书.吴王濞传》注引服虔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雇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
                  《汉书.卜式传》注引苏林曰:“外繇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
                  《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仪》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
                  《汉书.高帝纪下》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鲁阳都乡正卫弹碑》云:“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
                  《昆阳都乡正卫弹碑》云:“临时募雇,不烦居民。”
                  《酸枣令刘熊碑》云:“愍念烝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富者不独逸乐,贫者不独□□。”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60楼2024-02-0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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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弹(僤)是东汉的半官方组织,穷者应募代役,达至均平赋役。汉魏时对践更的解释已有不同,高敏先生在《秦汉史考论.秦汉赋税制度考释》认为是服虔混同了卒更与践更的界缐,如淳说较详细且合情理。如淳的意思是:一年內服役一个月为更卒。不亲自服役便缴二千钱,为获取代役金而代替他人服役者乃践更。每人每年戍边三日,不能到达者出三百钱,这是过更。
                    西汉时,正卒(23岁始,比算赋的15岁晚,至56岁,汉末时仍实行,参见崔琰)需服两次为期一年的兵役。可惜事实大多与规定不符,居延有年仅13岁的(171.18),也有65岁的老翁(284.12)。庸价无固定,故更卒钱未必固定在二千钱。《汉书.沟洫志》注引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这是治河卒月薪;崔寔在《政论》记“客庸一月千”。
                    郑玄注:“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见《通典.食货四》)关內侯家属可以免赋役,在其之上的列侯自然也如此。汉初丞相都是由有功之侯出任,汉武帝首开封侯拜相之制,“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列侯的丞相不能复其子?
                    三日戍如能得三百钱,恐怕很多边民都争著干,《九章算术.均输章》第四题说佣价一日十钱、《汉旧仪》卷下记汉武帝时“收抚鹿矢,人日五钱”。替一整里代役岂不获巨资?贾谊曾指出过淮南民至京服役,因太远而逃亡。政府调发服远役才三天?这操作缺乏合理性。但随著《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簿》的出土,明文记载更卒钱、过更卒钱、戍卒钱,史家从怀疑否定,开始转向寻找合理的解释。下面是居延新简、悬泉汉简和走马楼吴简的实例:
                    入元年五月六月逋更钱千二百 五凤三口口(E.P.T56:98)
                    出钱四百,以顾六月更。本始五年(I.90DX0209○3:13)
                    入五年二月更钱八百。比二,直八十四。河平五年二月丙申,口令史博受柳里爰猛。(II.90DX0111○2:14)
                    其八人更人收钱三百合二千四百(壹.4755)

                    更卒钱应是狭义徭役的代役金,戍卒钱则是兵役的代役金,但戍卒钱的征收额和具体的分配方式仍一无所知,但堂邑县显示数额比过更卒钱更多。
                    《二年律令.傅律》记:“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皆以为罢(癃)”罢癃即残疾致矮小,罢癃钱的税额与口钱、赋钱有所不同,所需缴的更赋(罢癃卒钱)也较常人低。
                    但这不代表随便找人代役也会被接受,吴以细小为由拒绝其奴代役,让军吏入钱四十万代替。
                    二人郡吏兄弟前假依自代细小还奴入钱卌十万(伍.3104)
                    与军事相关的还有资产税,多为军用不足而征,《盐铁论.未通》云:“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税率为“赀万钱,算百二十七也”(见《汉书.景帝纪》服虔注)或“訾三十而取一”(见《汉书.王莽传下》)。光武时的全椒民感县长刘平惠政,自愿“增赀就赋”。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有一组户籍简,时间为灵帝建宁四年,其中82号简有訾五十、甲卒一人。凌文超先生在《秦汉魏晋丁中制衍生史论》第三章第四节分析后认为这简中的甲卒,是更赋而非服役。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的时间,据整理者依据出土器物估计是汉末吴初,凌文超先生依据69、68号简有十四年,怀疑是建安十四年,简中同样有甲卒一人、訾。长沙走马楼吴简更多见赀五十、赀一百,可见至吴时已成常态定额。


                    IP属地:广东61楼2024-02-08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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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西汉中叶以后的田租是按产量分成、仅以亩定额收租,还是两者相结合,至今仍是众说分纭。《盐铁论.未通》云:“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梁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林甘泉先生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第十五章第一节、杨际平先生在《中国财政通史》第二卷第九章第二节、杨振红女士在《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六章认为是定额。高敏先生在《秦汉史论稿.秦汉赋稅制度考释》认为是按田亩总数与总产量。臧知非先生在《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第四章第三节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熟田、旱田是东汉按肥瘠分级的旧制。
                      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簿》披露了乡的征收:
                      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斗三升奇十六石三升一斗半
                      这句的意思是田6002亩,收7965.75斗。率是平均之意,7965.75/6002=1.3271826,每亩确实是收一斗三升。奇是指三升后的小数,乘以六十顷二亩后,确实是十六石三升一斗半。看来高敏先生的预判正确。
                      可实际操作更复杂,涉及各种作物换算折合征收量、谷物干湿损耗的矫正。张家山247号汉墓《算术书》并租题:
                      禾三步一斗,麦四步一斗,荷五步一斗,今并之租一石。问租几何,得曰:禾租四斗卌七分【斗】十二,麦租三斗【卌七】分【斗】九,答租二斗【卌七】分【斗】廿六。
                      耗租产多干少,曰:取程步四分步【一】一斗,今干之七升少半升,欲求一斗步数。术曰:置十升以乘七斗【步】四分步一【为实,七升少半升为法】,如干成一数也。曰:九步卌四分步卅九而一斗。程它物如此。
                      《堂邑二年要具簿》记:凡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菑害;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
                      堂邑县垦田共1179937.5亩,其中“菑害”有719160亩、“定当收田”460770亩,收租36723.7石。两者虽有误差7.5亩,但影响不大。“定当收田”亩收租近八升,不应反比“菑害”田少缴,若参考走马楼吴简的旱败不收,假设承自汉制,即“菑害”田也免租,那整县亩征额为36723.7石/1179937.5亩=0.031石
                      西汉关东亩产按一斛算,这假设还真吻合三升租。可问题是菑害的定义是怎样?由负责的郡吏决定。谁能当?需懂计算会计的,农民当不了,结果由当地豪强任职。原意是农民部份田若遇灾害能减免,但只会如同察举制的名额被瓜分,“菑害”田也沦为豪强名下的,曹操的《抑兼并令》正是防止强民把租转至弱民。
                      苏俊林先生在《身份与秩序———走马楼吴简中的孙吴基层社会》第六章第一节整理各种文书错误,直言有把常限熟田按余力熟田标准征收(少收)、不写亩收米的定额而直书收米总数,混洧田地性质以少缴,对象多为州吏。吴各种不同征收额的田,正好反证划一亩征收额,正是杜绝吏舞弊的根源。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62楼2024-02-0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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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嘉平五年)自帝即位至于是岁,郡国县道多所置省,俄或还复,不可胜纪。《三国志.齐王纪》
                        帝不从,而吴果灭……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减天下吏员,正始中亦并合郡县,此省吏也……勖论议损益多此类。《晋书.荀勖传》
                        咸上言曰:“……空校牙门,无益宿卫,而虚立军府,动有百数。五等诸侯,复坐置官属。诸所宠给,皆生于百姓……以为当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静事息役,上下用心,惟农是务也。”咸在位多所执正。《晋书.傅玄传附子咸传》
                        78.臣光曰:政之大本,在于刑赏,刑赏不明,政何以成!晋武帝赦山涛而褒李憙,其于刑、赏两失之。使憙所言为是,则涛不可赦;所言为非,则憙不足褒。褒之使言,言而不用,怨结于下,威玩于上,将安用之!且四臣同罪,刘友伏诛而涛等不问,避贵施贱,可谓政乎!创业之初,而政本不立,将以垂统后世,不亦难乎!《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晋武帝泰始三年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Android客户端63楼2024-02-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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