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未登记的软件产品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完成的软件产品,可考虑做多个软件产品登记,确保完全享受软件产品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4. 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