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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戒色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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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传教。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或者以宗教名义敛财。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光碟、传单等宗教宣传资料和播放宗教音视频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通过散发宗教宣传品等方式进行传教。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讲经、布道、传教及相关活动。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2-12 15: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