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综合评定
一、 前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自实施以来,以操作简单,适用性强,在既有房屋的安全性中得到广泛应用,使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有效使用既有房屋,了解房屋的安全程度和及时解除房屋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屋的结构形式发生了多样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新型结构形式的使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一些评判方法和评判系数取值就逐渐显露出值得商榷之处。
二、 危险房屋鉴定的综合评定方法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房屋的评定方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构件性鉴定,其评定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性构件(Fd),根据规范所给出的危险点标志,评定构件等级。
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
第三层次房屋危险性鉴定,其评定等级为A、B、C、D(无危险点、有危险点、局部危房、整体危房)四级。
三、 问题的讨论与商榷
3.1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1.0.2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广大农村和偏远乡镇存在大量的“三无”(无设计图纸、无施工单位、无监理单位)自建房屋,这些房屋从一开始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房屋,如果均采用此标准予以鉴定,那么,此类房屋多为D级危房(整体危房),但广大农民和部分城镇居民依旧在居住此类房屋,这样将会形成危房面积量的扩大化,为此,笔者认为应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城市及城镇房屋。
3.2 构件危险性的讨论
标准4.1.2中分别列出了基础、墙体、柱、梁、檩条、搁栅、板、屋架、桁架等构件的划分。但就每个构件的种类就明显不够,基础部分,只列出了独立柱基、条形基础和板式基础三种,在现实工程中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桩基(单桩、多桩)、箱型基础等;墙体种类也有多种,如砌体承重墙、抗震墙、剪力墙等,各种墙体的受力原理不同,破坏形式不一样,计算要求和取值也不一样;梁的种类也分很多种类,如简支梁、墙梁、框架梁、框支转换梁、连梁、深梁等,各种梁的受力原理和计算方式不同,破坏形式不一样,取值也不一样;柱的种类也分很多种,有木柱、砖石砌体柱、钢筋混凝土柱,砖石砌体柱还分独立柱、带壁柱、配筋砌体柱,钢筋混凝土柱还分构造柱、排架柱、框架柱(还分中柱、边柱、角柱)、框支柱,各种柱的构造要求、受力原理、计算方式不同,破坏形式不一样,取值也不一样。为此,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以区分,给出相应的评判取值。
3.3 地基基础的危险性判定问题
3.3.1 由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行业标准,所列的地基基础就应该具备全面性,如冻土地基、湿陷性土地基对等基础的影响,应给予判定。
3.3.2 对房屋基础危险点的判定中,基础老化、病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表述都缺少量化的指标。同时,基础材料也分很多种,如灰土基础、砖基础、石材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各种基础的构造要求和计算模型也不同。因此,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以区分,给出相应的取值。
3.4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判定问题
3.4.1 根据《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005年版规定,受弯构件挠度限值为,檩条(l≤3.3m时、ω=1/200,l >3.3m时、ω=1/250),楼板、梁、搁栅为1/250。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为主梁ω=l0/150,檩条、搁栅为ω=l0/120,明显相差太大,无论主梁、还是檩条、搁栅均大于设计规范的85%,特别是主梁、檩条还区分计算跨度,为此,笔者认为应其计算取值应和设计规范相联系,否则,对结构构件是否安全就不能进行合理的验算和评定。
3.4.2 对受弯构件《木结构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长细比规定,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确没有这款规定,笔者认为应增加此项规定。
危险房屋鉴定工作规范
2 工作要求
2.1 公开工作要求
2.1.1 应以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建立完善一个规范平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严格实行信息公开平台统一信息公开。
2.1.2 镇村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当保证危险房屋鉴定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1.3 应公开危险房屋鉴定等信息,使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同时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2.1.4 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农村危房改造模块保持危险房屋鉴定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状态。
2.1.5 应保持报刊等媒体与政府门户网站农村危房改造模块信息一致,易于查询。
2.1.6 应确保网络、电话、现场等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渠道的畅通。
2.2 机构职责
住房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公开危险房屋鉴定等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及时。
3 公开渠道
危险房屋鉴定信息公开渠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网站公开:中国临海政府门户网站;
——现场公开:如查阅设备/终端、公开资料索取点等;
——其他渠道公开:报刊、宣传栏(板)等。
4 危险房屋鉴定要求
4.1 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代表凭具备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直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4.2 各镇(街道)、房屋产权所属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房屋安全情况,代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4.3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报送所在地镇(街道)。
4.4 危险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依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及时落实分类处置,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
4.5 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村子啊公共安全隐患的C级危房,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4.6 实行“五个一律要求”即:
——一律由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
——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强制搬离);
——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
——扇子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4.7 未落实解危措施的危房禁止出租和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对已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和经营活动并限期搬离。
4.8 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属地镇(街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强制措施,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4.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执行。
5 监督和持续改进
5.1 完善管理监督形式,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对管理进行监督。
5.2 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对工作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3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5.4 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问题。
5.5 应依据监督投诉结果督促政务公开相关机构改进公开管理。
杨工:15117271466
一、 前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自实施以来,以操作简单,适用性强,在既有房屋的安全性中得到广泛应用,使危险房屋鉴定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有效使用既有房屋,了解房屋的安全程度和及时解除房屋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屋的结构形式发生了多样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新型结构形式的使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一些评判方法和评判系数取值就逐渐显露出值得商榷之处。
二、 危险房屋鉴定的综合评定方法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房屋的评定方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构件性鉴定,其评定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性构件(Fd),根据规范所给出的危险点标志,评定构件等级。
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
第三层次房屋危险性鉴定,其评定等级为A、B、C、D(无危险点、有危险点、局部危房、整体危房)四级。
三、 问题的讨论与商榷
3.1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1.0.2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广大农村和偏远乡镇存在大量的“三无”(无设计图纸、无施工单位、无监理单位)自建房屋,这些房屋从一开始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房屋,如果均采用此标准予以鉴定,那么,此类房屋多为D级危房(整体危房),但广大农民和部分城镇居民依旧在居住此类房屋,这样将会形成危房面积量的扩大化,为此,笔者认为应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城市及城镇房屋。
3.2 构件危险性的讨论
标准4.1.2中分别列出了基础、墙体、柱、梁、檩条、搁栅、板、屋架、桁架等构件的划分。但就每个构件的种类就明显不够,基础部分,只列出了独立柱基、条形基础和板式基础三种,在现实工程中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桩基(单桩、多桩)、箱型基础等;墙体种类也有多种,如砌体承重墙、抗震墙、剪力墙等,各种墙体的受力原理不同,破坏形式不一样,计算要求和取值也不一样;梁的种类也分很多种类,如简支梁、墙梁、框架梁、框支转换梁、连梁、深梁等,各种梁的受力原理和计算方式不同,破坏形式不一样,取值也不一样;柱的种类也分很多种,有木柱、砖石砌体柱、钢筋混凝土柱,砖石砌体柱还分独立柱、带壁柱、配筋砌体柱,钢筋混凝土柱还分构造柱、排架柱、框架柱(还分中柱、边柱、角柱)、框支柱,各种柱的构造要求、受力原理、计算方式不同,破坏形式不一样,取值也不一样。为此,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以区分,给出相应的评判取值。
3.3 地基基础的危险性判定问题
3.3.1 由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行业标准,所列的地基基础就应该具备全面性,如冻土地基、湿陷性土地基对等基础的影响,应给予判定。
3.3.2 对房屋基础危险点的判定中,基础老化、病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表述都缺少量化的指标。同时,基础材料也分很多种,如灰土基础、砖基础、石材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各种基础的构造要求和计算模型也不同。因此,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以区分,给出相应的取值。
3.4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判定问题
3.4.1 根据《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005年版规定,受弯构件挠度限值为,檩条(l≤3.3m时、ω=1/200,l >3.3m时、ω=1/250),楼板、梁、搁栅为1/250。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为主梁ω=l0/150,檩条、搁栅为ω=l0/120,明显相差太大,无论主梁、还是檩条、搁栅均大于设计规范的85%,特别是主梁、檩条还区分计算跨度,为此,笔者认为应其计算取值应和设计规范相联系,否则,对结构构件是否安全就不能进行合理的验算和评定。
3.4.2 对受弯构件《木结构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长细比规定,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确没有这款规定,笔者认为应增加此项规定。
危险房屋鉴定工作规范
2 工作要求
2.1 公开工作要求
2.1.1 应以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建立完善一个规范平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严格实行信息公开平台统一信息公开。
2.1.2 镇村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当保证危险房屋鉴定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1.3 应公开危险房屋鉴定等信息,使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同时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2.1.4 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农村危房改造模块保持危险房屋鉴定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状态。
2.1.5 应保持报刊等媒体与政府门户网站农村危房改造模块信息一致,易于查询。
2.1.6 应确保网络、电话、现场等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渠道的畅通。
2.2 机构职责
住房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公开危险房屋鉴定等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及时。
3 公开渠道
危险房屋鉴定信息公开渠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网站公开:中国临海政府门户网站;
——现场公开:如查阅设备/终端、公开资料索取点等;
——其他渠道公开:报刊、宣传栏(板)等。
4 危险房屋鉴定要求
4.1 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代表凭具备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直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4.2 各镇(街道)、房屋产权所属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房屋安全情况,代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4.3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报送所在地镇(街道)。
4.4 危险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依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及时落实分类处置,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
4.5 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村子啊公共安全隐患的C级危房,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4.6 实行“五个一律要求”即:
——一律由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
——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强制搬离);
——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
——扇子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4.7 未落实解危措施的危房禁止出租和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对已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和经营活动并限期搬离。
4.8 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属地镇(街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强制措施,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4.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执行。
5 监督和持续改进
5.1 完善管理监督形式,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对管理进行监督。
5.2 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对工作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3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5.4 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问题。
5.5 应依据监督投诉结果督促政务公开相关机构改进公开管理。
杨工:1511727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