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规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入所时获得监控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2、随身携带的合法财务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务出现损坏、灭失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吃足规定的伙食食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不少于1小时的监室外活动。
4、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的安排和指使。
5、上诉、申诉,申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拖延、扣押和损毁。
6、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7、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8、少数民族及外国人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9、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10、留所服刑罪犯复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
1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12、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这是权利,下次告诉大家另外1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