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诚信(有限责任)医院坠楼身亡已过去九个月了,我将持续前段时间公布内容公布后续投诉举报的问题,我一直强调,在此事件中,如果双方当初出面会谈,估计也绝不会弄个人仰马翻,网络到处散布着有关我父亲坠楼身亡的事件,我多次强调,我是以事实说话,绝没有践踏法律红线一步,真如果说践踏,就可以从第一遍博文看出,是谁践踏出了第一步,作为诚信医院从行政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导致后果的发生这难道没有因果关系吗?我在诉讼中并没有说这是医疗事故,我申请的医疗行为过错,书写病历不规范,发生患者非正常死亡不上报行政管理部门,王长生违反开具抗菌药物管理办法,这些铁的事实,这难道不是医疗行为过错吗?这难道医院不是在践踏医疗法规的法律红线吗?医院曾警告过我,不许我录音,不许我发布内容,作为老百姓,所能拿到只是仅仅几张病历,想得到其他证据难上加难,不让我们说一句话,说,就是诽谤,就是诬陷,就是造谣惑众,就是医闹,你们这么做就是想窝囊死弱者吗?我也看出来你们的目的,就是想窝囊死我,作为当事人,我还能力所能及,坚持十年没多大问题,只要我在,我父亲就不能死的不明不白,就不可能不了了之。
我这段时间曾无数次的投诉举报,都没有效果,是什么原因,想必公众心里明白,我不必再赘述,郓城县卫健局和法院也一直强调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那么好,且不必说民事这一块,我已经申请进行了电子病历鉴定,在提取电子病历的当天,我已经对电子病历的后台的原程序代码中看出了病历修改痕迹,并且前台多处有夏广良电脑文字编辑签名,而我复印的病历中却是王长生和吴焕英手写签名,这究竟是隐藏了什么,对此我进行了录像,这个只有等鉴定机构出来了结果再说,暂不可畅谈。
前篇博文说过,我申请政府依法公开内容,卫健局提供了诚信医院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许可证和年检校验记录,卫健局不可能不知道放射诊疗许可证没有合格校验印吧,在此资料中,只有心脑电图设备是经过年检校验合格的,磁共振设备没有提供,其他的CT设备的校验记录为山东XX检测评价公司所出示,该企业只是一般小微企业,其资质在2021年7月份进行工商变更,变更前只是一家对医疗卫生和放射诊疗设备的场地卫生服务的一个综合评价的资质,放射诊疗CT设备属于强制性年检设备,诚信医院采用了非强制性第三方年检,根据《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管理之规定,放射诊疗设备该必须有具备省级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状态检测,而该企业不具备该资质且给了第三方鉴定结果,其年检校验时间为第一次检验2020年6月份-2021年1月13日为有效期,第二次检验2021年3月份-2022年3月份为有效期,也就是说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份之间诚信医院的放射诊疗设备CT和磁共振是没有进行年检校验为患者诊疗身体的事实。
我在投诉中提到:1、郓城县诚信(有限责任)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使用未年检校验且未有校验印的放射诊疗设备为患者检查身体违规行为。2、在磁共振校验报告中检验报告,静脉血检验报告中审核人和检验人同一人签字违规行为。3、在患者两次复印结算费用清单中有篡改内容违规行为。4、在郓城县卫健局和郓城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关于当事人投诉举报受害人张书堂在郓城县诚信医院诊疗身体发生坠楼非正常死亡调查结果不全面不彻底且处理结果不当行为。
后县医保局给我信访答复为:您于2021年9月18日反映郓城县诚信(有限责任)医院在患者家属两次复印结算费用清单中有篡改内容违规行为。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投诉人投诉“在患者家属两次复印结算费用清单中有篡改内容违规行为”情况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第一次复印“清单”是在贯标之前复印的,那个时间的耗材名称是贯标之前的地方名称,第二次复印“清单”的内容是贯标后,系统内耗材名称都是国家规范的编码名称,比如:“一次性注射器”,改为“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价格不变。全市都是这种情况,不是医院个体行为,更不存在篡改清单内容这一说法。 当事人对此答复有异议,我并向医保局电话反馈,进行复议,医保局便没有消息了,试问:贯标前的具体时间是几月几日?而且在费用清单中的卫生材料费辅材中,第一次复印的项目名称叫采血试管,采血针,留置针,固定贴,头皮针,而第二次复印叫瓶口贴,雾化吸入器,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容器,难道说贯标前叫采血管,贯标后叫瓶口贴了吗?贯标前叫采血针,贯标后叫雾化吸入器了吗?这种明显的常识,欺负我们不懂,也不能这样无节奏的欺负。其他项目名称我不一一举例了,至少推断为该两次病历复印不一致,就证实了费用清单篡改的行为。
在结账费用中的药物量明显比长期医嘱单中使用药物量超出1-5倍的量,这种明显的错误,是把药物使用在我父亲身上还是乱收费,还是套医保?和第二次复印项目名称不一致,如:试问2021年09月30日诚信医院费用清单不存在篡改行为,这些细节上不就说明诚信医院有过错吗?
对于放射诊疗设备未进行年检和校验行为,我向工商管理局计量科投诉,其解释为诚信医院在设备年检上没有违规,并其发给我医疗强检设备表单,从表单中明显标注出CT设备、磁共振设备都属于强检设备,从我以上内容充分说明了诚信医院未经过省级以上行政省级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是委托第三方一家小微企业出示了检测报告,证实了郓城诚信医院违反了《放射诊疗设备管理规定》的事实。
对于后续我将继续对此事件进行整理和发布。
我这段时间曾无数次的投诉举报,都没有效果,是什么原因,想必公众心里明白,我不必再赘述,郓城县卫健局和法院也一直强调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那么好,且不必说民事这一块,我已经申请进行了电子病历鉴定,在提取电子病历的当天,我已经对电子病历的后台的原程序代码中看出了病历修改痕迹,并且前台多处有夏广良电脑文字编辑签名,而我复印的病历中却是王长生和吴焕英手写签名,这究竟是隐藏了什么,对此我进行了录像,这个只有等鉴定机构出来了结果再说,暂不可畅谈。
前篇博文说过,我申请政府依法公开内容,卫健局提供了诚信医院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许可证和年检校验记录,卫健局不可能不知道放射诊疗许可证没有合格校验印吧,在此资料中,只有心脑电图设备是经过年检校验合格的,磁共振设备没有提供,其他的CT设备的校验记录为山东XX检测评价公司所出示,该企业只是一般小微企业,其资质在2021年7月份进行工商变更,变更前只是一家对医疗卫生和放射诊疗设备的场地卫生服务的一个综合评价的资质,放射诊疗CT设备属于强制性年检设备,诚信医院采用了非强制性第三方年检,根据《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管理之规定,放射诊疗设备该必须有具备省级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状态检测,而该企业不具备该资质且给了第三方鉴定结果,其年检校验时间为第一次检验2020年6月份-2021年1月13日为有效期,第二次检验2021年3月份-2022年3月份为有效期,也就是说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份之间诚信医院的放射诊疗设备CT和磁共振是没有进行年检校验为患者诊疗身体的事实。
我在投诉中提到:1、郓城县诚信(有限责任)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使用未年检校验且未有校验印的放射诊疗设备为患者检查身体违规行为。2、在磁共振校验报告中检验报告,静脉血检验报告中审核人和检验人同一人签字违规行为。3、在患者两次复印结算费用清单中有篡改内容违规行为。4、在郓城县卫健局和郓城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关于当事人投诉举报受害人张书堂在郓城县诚信医院诊疗身体发生坠楼非正常死亡调查结果不全面不彻底且处理结果不当行为。
后县医保局给我信访答复为:您于2021年9月18日反映郓城县诚信(有限责任)医院在患者家属两次复印结算费用清单中有篡改内容违规行为。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投诉人投诉“在患者家属两次复印结算费用清单中有篡改内容违规行为”情况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第一次复印“清单”是在贯标之前复印的,那个时间的耗材名称是贯标之前的地方名称,第二次复印“清单”的内容是贯标后,系统内耗材名称都是国家规范的编码名称,比如:“一次性注射器”,改为“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价格不变。全市都是这种情况,不是医院个体行为,更不存在篡改清单内容这一说法。 当事人对此答复有异议,我并向医保局电话反馈,进行复议,医保局便没有消息了,试问:贯标前的具体时间是几月几日?而且在费用清单中的卫生材料费辅材中,第一次复印的项目名称叫采血试管,采血针,留置针,固定贴,头皮针,而第二次复印叫瓶口贴,雾化吸入器,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容器,难道说贯标前叫采血管,贯标后叫瓶口贴了吗?贯标前叫采血针,贯标后叫雾化吸入器了吗?这种明显的常识,欺负我们不懂,也不能这样无节奏的欺负。其他项目名称我不一一举例了,至少推断为该两次病历复印不一致,就证实了费用清单篡改的行为。
在结账费用中的药物量明显比长期医嘱单中使用药物量超出1-5倍的量,这种明显的错误,是把药物使用在我父亲身上还是乱收费,还是套医保?和第二次复印项目名称不一致,如:试问2021年09月30日诚信医院费用清单不存在篡改行为,这些细节上不就说明诚信医院有过错吗?
对于放射诊疗设备未进行年检和校验行为,我向工商管理局计量科投诉,其解释为诚信医院在设备年检上没有违规,并其发给我医疗强检设备表单,从表单中明显标注出CT设备、磁共振设备都属于强检设备,从我以上内容充分说明了诚信医院未经过省级以上行政省级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是委托第三方一家小微企业出示了检测报告,证实了郓城诚信医院违反了《放射诊疗设备管理规定》的事实。
对于后续我将继续对此事件进行整理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