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组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标准等凡是与该产品处方工艺信息表不一致的情形均应列为变更事项。持有人应当对所有的变更事项第一时间进行识别并纳入风险评估和变更管理。CIO合规保证组织小编给大家讲一下如何识别变更类别。
一、变更原则
1、持有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变更类别,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变更类别。
2、对于变更指导原则中未列明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应当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变更类别。
3、持有人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后,仍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或持有人内部存在争议的,可在完成相应研究后,通过省局沟通交流机制确定变更类别。
二、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
1、微小变更:在同一生产地址内变更非无菌原料药或无菌原料药的非无菌生产步骤的生产场地,同时变更前后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环境条件(比如温度和湿度)、质量控制过程和人员素质等方面一致。
2、中等变更:同一生产地址内变更无菌原料药无菌生产步骤的生产场地,或者原料药的生产地址变更至另一不同生产地址。
三、原料药工艺变更
1、微小变更:
(1)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方法或制订更严格的过程控制限度,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
(2)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3)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所用的反应试剂、溶剂的质量标准或级别,但不降低反应试剂、溶剂的质量。(级别降,质量标准不降)
(4)变更最后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或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且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变,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晶型等)不变。
(5)变更起始原料的供应商,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不变,且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2、中等变更:
(1)在批准工艺路线基础上延长工艺路线,将原起始原料作为中间体,其中延长的工艺路线与原起始原料一致。
(2)变更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3)变更最后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的反应试剂、溶剂种类、生产条件等。
(4)将返工工艺作为固定的生产步骤纳入注册生产工艺导致的注册生产工艺变更。
(5)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微小变更(2)除外: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变更后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6)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发生变化,但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晶型等)不变。
3、重大变更:
(1)变更原料药合成路线(中等变更(1)除外:延长起始原料的工艺路线)。
(2)变更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的质量发生变化(降低)。
(3)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的生产工艺(如变更结晶溶剂种类等)。
(4)变更可能影响原料药关键质量属性的工艺参数(如反应温度、时间等)。
(5)在注册生产工艺中增加重新加工工艺。
(6)放宽或删除已批准的起始原料、中间体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可能导致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化的。
(7)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可能导致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化。
搜索【CIO在线】,了解更多药品上市后变更资讯。CIO合规保证组织提供药品上市后变更解决方案,药品上市后变更法规咨询,变更申报资料编写、审核、递交,辅导企业通过变更现场检查。CIO合规保证组织2003年成立,有18年的行业经验沉淀,完成2000+医药合规项目。
一、变更原则
1、持有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变更类别,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变更类别。
2、对于变更指导原则中未列明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应当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变更类别。
3、持有人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后,仍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或持有人内部存在争议的,可在完成相应研究后,通过省局沟通交流机制确定变更类别。
二、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
1、微小变更:在同一生产地址内变更非无菌原料药或无菌原料药的非无菌生产步骤的生产场地,同时变更前后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环境条件(比如温度和湿度)、质量控制过程和人员素质等方面一致。
2、中等变更:同一生产地址内变更无菌原料药无菌生产步骤的生产场地,或者原料药的生产地址变更至另一不同生产地址。
三、原料药工艺变更
1、微小变更:
(1)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方法或制订更严格的过程控制限度,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
(2)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3)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所用的反应试剂、溶剂的质量标准或级别,但不降低反应试剂、溶剂的质量。(级别降,质量标准不降)
(4)变更最后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或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且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变,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晶型等)不变。
(5)变更起始原料的供应商,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不变,且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2、中等变更:
(1)在批准工艺路线基础上延长工艺路线,将原起始原料作为中间体,其中延长的工艺路线与原起始原料一致。
(2)变更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3)变更最后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的反应试剂、溶剂种类、生产条件等。
(4)将返工工艺作为固定的生产步骤纳入注册生产工艺导致的注册生产工艺变更。
(5)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微小变更(2)除外: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变更后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6)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发生变化,但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晶型等)不变。
3、重大变更:
(1)变更原料药合成路线(中等变更(1)除外:延长起始原料的工艺路线)。
(2)变更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的质量发生变化(降低)。
(3)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的生产工艺(如变更结晶溶剂种类等)。
(4)变更可能影响原料药关键质量属性的工艺参数(如反应温度、时间等)。
(5)在注册生产工艺中增加重新加工工艺。
(6)放宽或删除已批准的起始原料、中间体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可能导致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化的。
(7)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可能导致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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