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确确是“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简称“吕梁消防”)发布的招聘公告,然10名消防文员被正式录用后,作为招聘单位甲方——“吕梁消防”,不仅没有与招录的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将甲方单位被变成一劳务公司,而且是三年一签的劳务派遣合同。10名消防文员追问原因,但是在“吕梁消防”恫吓下,连续两次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合理合法存在着,一直到2020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合同也因到期而被解约。作为政府征召单位的“吕梁消防”,何以将政府征召聘用合同变为劳务派遣合同。被招录消防文员不禁呐喊,这样的劳动合同究竟算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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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吕梁消防”政府征召公告
2014年,“吕梁消防”在吕梁电视台发布一则政府征召的招聘公告。在经过考试、体能测试和体检等一系列相关程序后,10名消防文员被“吕梁消防”录用。
根据“吕梁消防”(吕公消【2014】62号)文件,此次招聘为政府征召聘用。作为政府征召单位“吕梁消防”前期是在请示吕梁市政府后,2014年7月16日,经吕梁市政府予以批准。而“吕梁消防”(吕公消【2014】89号)文件中特别指明,招录10名消防文员,录用后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2014年9月30日,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吕梁消防”确定的10名消防文员录取人员岗位等情况也予以说明,并公示其征召录取人员的名单和岗位。
录用后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2014年10月,10名消防文员成功录用,然难以想象的是,录用后的劳动合同,原本是“吕梁消防”政府征召,其聘用甲方单位也应当“吕梁消防”,但在“吕梁消防”诱导下,10名消防文员在吕梁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变更为劳务派遣合同,其聘用甲方本应为“吕梁消防”也变成了吕梁兴业劳务派遣公司。
虽然10名消防文员问询此事,但是在“吕梁消防”停止工作和停发工资的威逼下,被迫签下这劳务派遣合同。2018年三年的合约到期续签中,同样在“吕梁消防”停止工作和停发工资的威逼下,第二次与吕梁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合同约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由于领导发生变化,10名消防文员被要求重新参加考试,重新应聘并签订新的合同。10名消防文员中有6人拒绝参加2021年“吕梁消防”的招聘考试。拒绝的理由是,他们已于2014年以政府征招方式进入“吕梁消防”,为什么要重新考试?但依然有3人,参加此次招聘并被录用,还有一人已于2019年离职。
政府征召非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被录用后被解聘的10名消防文员一致认为,从2014年“吕梁消防”发布征招公告起,“吕梁消防”招录全部消防文员皆为政府征召,而非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但从2014年起被正式录用后,“吕梁消防”却来了个狸猫换太子,逼迫10名消防文员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被要求签订两个三年合同到期后,2021年起,对招录的10名消防文员强制停止了工作。让人不可理解的是,10名被强制停止工作的消防文员中,有两位分别是在哺乳期、怀孕期间被强制停止工作,其中有一位还是军属。
依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建议》(公通字【2012】37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35号《山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消防总队【晋公消201740号】《关于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通知》、吕梁市政府吕政发(【2013】3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多种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建议》。按照“吕梁消防”招录公告,10名消防文员以为,他们应当与“吕梁消防”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2014年到2020年期间,却连续两次被逼迫引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该行为不仅违反《劳动法》,也切实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起,这些被强制停止工作的消防文员申请维权。同年8月12日,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要求“吕梁消防”按照省政府令和吕梁市政府文件招聘公告条例与被聘用的消防文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然“吕梁消防”回复中,不仅隐瞒山西省消防总队【晋公消【2017】40号】《关于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通知》文件精神,而且还作出不能执行《劳动法》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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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吕梁消防”的回复,被录用的消防文员认为,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欺诈”作出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依据山西省政府令第235号《山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中,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基于此,被解聘的文职消防人员一致认为,“吕梁消防”将政府征召聘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合同,不仅错误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此,被解聘的文职消防人员要求,“吕梁消防”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并恢复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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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3日,吕梁市总工会也作出《关于建议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会积极履行维权职责的函》。函信指出,数名“吕梁消防”文职消防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议“吕梁消防”工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会职责,全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案件处理情况上报吕梁市总工会。

2021年9月17日,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就6名消防文员和“吕梁消防”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会上,“吕梁消防”政委张军认为这6名消防文员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属于政府征召。当消防文员拿出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属于政府征召时,“吕梁消防”拿出了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劳务派遣”合同。6名消防文员在会上提出“吕梁消防”要根据当初的招录公告签订劳动合同,政委张军却提出,应该去找前任领导。最后,协商不成又把问题推给了总队,让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解决问题。从2014年起,10名文职消防人员一直与“吕梁消防”沟通解决合同问题,然期间“吕梁消防”一直未予以纠正,在违法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仅没有纠正劳动合同,反而以违法的劳动合同的到期为由对消防文员强制停止了工作。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即便是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梁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吕梁消防”未予纠正错误劳动合同,时至今日,“吕梁消防”依然故我,我行我素。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来源(凤凰新闻大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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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吕梁消防”政府征召公告
2014年,“吕梁消防”在吕梁电视台发布一则政府征召的招聘公告。在经过考试、体能测试和体检等一系列相关程序后,10名消防文员被“吕梁消防”录用。
根据“吕梁消防”(吕公消【2014】62号)文件,此次招聘为政府征召聘用。作为政府征召单位“吕梁消防”前期是在请示吕梁市政府后,2014年7月16日,经吕梁市政府予以批准。而“吕梁消防”(吕公消【2014】89号)文件中特别指明,招录10名消防文员,录用后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2014年9月30日,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吕梁消防”确定的10名消防文员录取人员岗位等情况也予以说明,并公示其征召录取人员的名单和岗位。
录用后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2014年10月,10名消防文员成功录用,然难以想象的是,录用后的劳动合同,原本是“吕梁消防”政府征召,其聘用甲方单位也应当“吕梁消防”,但在“吕梁消防”诱导下,10名消防文员在吕梁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变更为劳务派遣合同,其聘用甲方本应为“吕梁消防”也变成了吕梁兴业劳务派遣公司。
虽然10名消防文员问询此事,但是在“吕梁消防”停止工作和停发工资的威逼下,被迫签下这劳务派遣合同。2018年三年的合约到期续签中,同样在“吕梁消防”停止工作和停发工资的威逼下,第二次与吕梁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合同约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由于领导发生变化,10名消防文员被要求重新参加考试,重新应聘并签订新的合同。10名消防文员中有6人拒绝参加2021年“吕梁消防”的招聘考试。拒绝的理由是,他们已于2014年以政府征招方式进入“吕梁消防”,为什么要重新考试?但依然有3人,参加此次招聘并被录用,还有一人已于2019年离职。
政府征召非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被录用后被解聘的10名消防文员一致认为,从2014年“吕梁消防”发布征招公告起,“吕梁消防”招录全部消防文员皆为政府征召,而非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但从2014年起被正式录用后,“吕梁消防”却来了个狸猫换太子,逼迫10名消防文员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被要求签订两个三年合同到期后,2021年起,对招录的10名消防文员强制停止了工作。让人不可理解的是,10名被强制停止工作的消防文员中,有两位分别是在哺乳期、怀孕期间被强制停止工作,其中有一位还是军属。
依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建议》(公通字【2012】37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35号《山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消防总队【晋公消201740号】《关于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通知》、吕梁市政府吕政发(【2013】3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多种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建议》。按照“吕梁消防”招录公告,10名消防文员以为,他们应当与“吕梁消防”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2014年到2020年期间,却连续两次被逼迫引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该行为不仅违反《劳动法》,也切实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起,这些被强制停止工作的消防文员申请维权。同年8月12日,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要求“吕梁消防”按照省政府令和吕梁市政府文件招聘公告条例与被聘用的消防文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然“吕梁消防”回复中,不仅隐瞒山西省消防总队【晋公消【2017】40号】《关于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通知》文件精神,而且还作出不能执行《劳动法》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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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吕梁消防”的回复,被录用的消防文员认为,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欺诈”作出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依据山西省政府令第235号《山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中,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基于此,被解聘的文职消防人员一致认为,“吕梁消防”将政府征召聘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合同,不仅错误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此,被解聘的文职消防人员要求,“吕梁消防”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并恢复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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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3日,吕梁市总工会也作出《关于建议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会积极履行维权职责的函》。函信指出,数名“吕梁消防”文职消防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议“吕梁消防”工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会职责,全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案件处理情况上报吕梁市总工会。

2021年9月17日,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就6名消防文员和“吕梁消防”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会上,“吕梁消防”政委张军认为这6名消防文员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属于政府征召。当消防文员拿出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属于政府征召时,“吕梁消防”拿出了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劳务派遣”合同。6名消防文员在会上提出“吕梁消防”要根据当初的招录公告签订劳动合同,政委张军却提出,应该去找前任领导。最后,协商不成又把问题推给了总队,让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解决问题。从2014年起,10名文职消防人员一直与“吕梁消防”沟通解决合同问题,然期间“吕梁消防”一直未予以纠正,在违法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仅没有纠正劳动合同,反而以违法的劳动合同的到期为由对消防文员强制停止了工作。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即便是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梁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吕梁消防”未予纠正错误劳动合同,时至今日,“吕梁消防”依然故我,我行我素。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来源(凤凰新闻大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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