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陈荣春于2020年11月14日下午13:30左右由120救护车送至武汉市普仁医院抢救,抢救后随后住进该医院3号楼4楼病房。住院号:556433。 情况核实电话 18963986649
2020年11日14日住院期间进行了输液并稳定了病情。2020年11月15日继续住院输液。2020年11月16日下午15:35时患者家属陈洪亮多次前往4楼医务站寻找郭红梅主治医生询问是否能回家洗澡换身衣服,但对方一直未在办公室。据该医务站的其它工作人员解释是开会去了。由于该患者一直想回家洗澡。所以患者家属陈洪亮一直等到16:40左右仍然未见到管床主治医生郭红梅就先行回租住地准备吃完饭回医院继续照顾患者。而后患者陈荣春也自行回到家中并说没有看到医生就先回家吃饭,想吃完晚饭洗个澡如果医生打电话来就继续回医院住院。截止晚上11:00时患者及家属陈洪亮仍然没有接到医院电话。患者家属陈洪亮多次劝说患者一起回医院留院观察。但由于患者未接到医院的通知电话。只有让他在租住地住宿。至2020年11月17日凌晨06:30左右发现患者已无临床生命特征。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现场进行了抢救但是已无力回天。逝者已去。深感痛心。2020年11月17日上午09:30时左右才接到武汉市普仁医院电话要求回医院病房输液治疗。至此时患者已经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
家属信访意见:
一: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06月26日颁布
1.1:第二章4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何以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这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吗?
1.2:第三章17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这就是你们所谓建立的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吗?
1.3:第四章25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积极救治体现在什么地方,站在医师行为规范的角度上尽职尽责了吗?站在深知病情属于病重级别医师角度出发体现了责任和安全意识吗?中国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厅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需建立应急预案。你的应急措施呢。是否有登记病人外出或者阻止病人外出的行为呢?显然都没有。这样放任病人私自外出又不通知患者家属。让对病情认识不足和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和患者家属自行判断和决策。谈何增强责任,谈何安全意识,谈何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1.4:第五章29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你的病房巡查管理制度呢?是没有还是形同虚设。你的病情观察呢?病人都离开医院超过12小时你还怎么病情观察?作为深知病情病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专业人士你提供的安全优质服务呢?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国令第701号
第二章10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你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没有还是形同虚设。是如何加强医疗风险管理的?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你们是怎么履行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防控的。这些工作你们做了没有?难道是要患者和患者家属自己识别,评估吗?目前全国上下都是疫情防控期间,为什么没有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对住院病人出入病房进行登记和询问呢。住院病人多为心脑血管基础慢性病。如果新冠疫情在这些病人间传播,将会形成什么后果考虑过吗?你把住院病人的生命至于何种境地?
三:患者生前从事家具修理自由职业。多为现金收款。收入可参考同行:武汉欧阳心艺家具美容有限公司员工。一年总收入在9万以上。
四:由于患者不是在医院亡故。家人回家后遭受亲人的非议,说我们晚辈及家人不舍得花钱让患者治疗。遭受亲戚朋友很大的指责辱骂殴打,以及再遭受丧亲的痛苦。让我和我的家人要接受双重精神折磨。曾经一度患者配偶想上医院跳楼自杀。
五:出现这样的结局,我们深深的活在痛苦当中。作为家属我们也是没有经验,不知道这种病这么厉害。但是这也是建立在对医院的信任。医院没有把这种病和病人当回事。没有履行基本的监督和催督义务。所以作为医院也存在管理松懈和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们既然选择了在贵院治疗而没有选择其它医院,也是相信该院的实力和服务能力。一个医院除了要拥有先进的设备还需要良好的管理水平。一个患者从医院走失超过12个小时。哪怕有一次查房也会知道患者在不在医院。作为医院在这12小时连一个追踪电话都没有打过来。确实让人难于理解。但凡有一个电话打过来也不至于丧失这抢救的机会,也不至于让我们家属遗憾终生。而且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35到下午16:40管床主治医生都找不到。试问在这期间如果患者出现意外或者不适家属应该找谁去询问。
六:医院管理相当混乱,除住院病人强制做了核酸检测外,陪护人员根本不做核酸检测也能自由进入病房。无任何人阻拦和登记。而且病人可以随意出入病房到外面去,也无人阻拦和登记。试想如果有一个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进入病房把病毒传染给了这些有心脑血管疾病的病人,那结果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患者这么年轻就离开人世,没有享受一天好日子。直到去世脚上穿的还是从武汉理工大学买来的学生穿过的二手鞋子和衣服。看在一个农民工进城务工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养活一家不容易的份上。再看在一个农民工没有双休没有退休金整日只知道做事赚钱的份上。这些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只有外乡人才能理解。多次找到武汉市普仁医院医务部李部长沟通后续处理事项并提交了申请调解意见书。对方对患者家属的意见至若惘然,直接一句话医院没有责任。你的申请调解意见没有通过。问他们自己的处理意见,他说他们没有意见。叫我们接着申请调解。作为一个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工薪阶层。哪有时间来应付你这种拖延战术。
2020年11日14日住院期间进行了输液并稳定了病情。2020年11月15日继续住院输液。2020年11月16日下午15:35时患者家属陈洪亮多次前往4楼医务站寻找郭红梅主治医生询问是否能回家洗澡换身衣服,但对方一直未在办公室。据该医务站的其它工作人员解释是开会去了。由于该患者一直想回家洗澡。所以患者家属陈洪亮一直等到16:40左右仍然未见到管床主治医生郭红梅就先行回租住地准备吃完饭回医院继续照顾患者。而后患者陈荣春也自行回到家中并说没有看到医生就先回家吃饭,想吃完晚饭洗个澡如果医生打电话来就继续回医院住院。截止晚上11:00时患者及家属陈洪亮仍然没有接到医院电话。患者家属陈洪亮多次劝说患者一起回医院留院观察。但由于患者未接到医院的通知电话。只有让他在租住地住宿。至2020年11月17日凌晨06:30左右发现患者已无临床生命特征。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现场进行了抢救但是已无力回天。逝者已去。深感痛心。2020年11月17日上午09:30时左右才接到武汉市普仁医院电话要求回医院病房输液治疗。至此时患者已经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
家属信访意见:
一: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06月26日颁布
1.1:第二章4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何以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这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吗?
1.2:第三章17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这就是你们所谓建立的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吗?
1.3:第四章25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积极救治体现在什么地方,站在医师行为规范的角度上尽职尽责了吗?站在深知病情属于病重级别医师角度出发体现了责任和安全意识吗?中国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厅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需建立应急预案。你的应急措施呢。是否有登记病人外出或者阻止病人外出的行为呢?显然都没有。这样放任病人私自外出又不通知患者家属。让对病情认识不足和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和患者家属自行判断和决策。谈何增强责任,谈何安全意识,谈何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1.4:第五章29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你的病房巡查管理制度呢?是没有还是形同虚设。你的病情观察呢?病人都离开医院超过12小时你还怎么病情观察?作为深知病情病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专业人士你提供的安全优质服务呢?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国令第701号
第二章10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试问一个病重病人私自离开医院超过12个小时不管不问,你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没有还是形同虚设。是如何加强医疗风险管理的?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你们是怎么履行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防控的。这些工作你们做了没有?难道是要患者和患者家属自己识别,评估吗?目前全国上下都是疫情防控期间,为什么没有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对住院病人出入病房进行登记和询问呢。住院病人多为心脑血管基础慢性病。如果新冠疫情在这些病人间传播,将会形成什么后果考虑过吗?你把住院病人的生命至于何种境地?
三:患者生前从事家具修理自由职业。多为现金收款。收入可参考同行:武汉欧阳心艺家具美容有限公司员工。一年总收入在9万以上。
四:由于患者不是在医院亡故。家人回家后遭受亲人的非议,说我们晚辈及家人不舍得花钱让患者治疗。遭受亲戚朋友很大的指责辱骂殴打,以及再遭受丧亲的痛苦。让我和我的家人要接受双重精神折磨。曾经一度患者配偶想上医院跳楼自杀。
五:出现这样的结局,我们深深的活在痛苦当中。作为家属我们也是没有经验,不知道这种病这么厉害。但是这也是建立在对医院的信任。医院没有把这种病和病人当回事。没有履行基本的监督和催督义务。所以作为医院也存在管理松懈和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们既然选择了在贵院治疗而没有选择其它医院,也是相信该院的实力和服务能力。一个医院除了要拥有先进的设备还需要良好的管理水平。一个患者从医院走失超过12个小时。哪怕有一次查房也会知道患者在不在医院。作为医院在这12小时连一个追踪电话都没有打过来。确实让人难于理解。但凡有一个电话打过来也不至于丧失这抢救的机会,也不至于让我们家属遗憾终生。而且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35到下午16:40管床主治医生都找不到。试问在这期间如果患者出现意外或者不适家属应该找谁去询问。
六:医院管理相当混乱,除住院病人强制做了核酸检测外,陪护人员根本不做核酸检测也能自由进入病房。无任何人阻拦和登记。而且病人可以随意出入病房到外面去,也无人阻拦和登记。试想如果有一个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进入病房把病毒传染给了这些有心脑血管疾病的病人,那结果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患者这么年轻就离开人世,没有享受一天好日子。直到去世脚上穿的还是从武汉理工大学买来的学生穿过的二手鞋子和衣服。看在一个农民工进城务工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养活一家不容易的份上。再看在一个农民工没有双休没有退休金整日只知道做事赚钱的份上。这些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只有外乡人才能理解。多次找到武汉市普仁医院医务部李部长沟通后续处理事项并提交了申请调解意见书。对方对患者家属的意见至若惘然,直接一句话医院没有责任。你的申请调解意见没有通过。问他们自己的处理意见,他说他们没有意见。叫我们接着申请调解。作为一个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工薪阶层。哪有时间来应付你这种拖延战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