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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迁】记郑州市航空港区非法拆迁并故意损毁巨额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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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信 访 书》
信访人:魏义民,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2*19651025****
家住:河南省新郑市******2**号, 手机:1360867****
被信访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
负责人:郑艳霞 职务:主任
信访请求:
1. 请求督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依法追究其工作人员刘军、卢刚等人故意指挥拆迁人员损毁公私财物并导致国有或私人巨额资产流失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2. 请求依法追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指使其工作人员刘军、卢刚等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并导致国有或私人巨额资产流失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3. 请求依法追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涉嫌包庇故意损毁公私财产行为并导致巨额国有或私人巨额财产流失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18日,正在搬迁期内进行合法正常搬迁的“郑州机场宏发快捷酒店”突然遭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指使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派出的身穿制服的多名工作人员的围堵(注:魏义民持有现场拍摄的录像为证),致无法继续进行搬迁工作。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案发后称其来到郑州机场宏发快捷酒店的目的系协助魏义民等人搬运物品,实际上其工作人员刘军、卢刚等人指挥拆迁人员将尚未搬迁的存于郑州机场宏发快捷酒店之内的巨额财物迅速损毁并掩埋,致魏义民损失数百万元。
案发后,魏义民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等部门诉诸于法院,最终张晓炳法官在(2020)豫0192行初18号案件中判决确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拆迁魏义民的“郑州机场宏发快捷酒店”的行为违法。
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案的过程中,通过法院《调查令》取自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的“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卷宗等材料可以证明郑州机场宏发快捷酒店之内的中央空调及电梯等价值数百万元的设备被人为破坏性拆迁所推倒的房屋砸毁,而新港办事处于2020年1月15日所出具的《关于宏发宾馆征迁的情况说明》可证明魏义民并未自弃郑州机场宏发快捷酒店内的财物,录像及照片可以证明案发时指挥身穿制服人员对魏义民等人实施人身控制并进行非法拆迁的有刘军、卢刚、黄双等人。
通过前述案件的判决可知,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搬迁期限内,明知魏义民的酒店内尚有贵重的中央空调以及电梯尚未搬离的情况下,故意指挥拆毁大楼使价值数百万元的中央空调及电梯等物被砸毁在废墟中,构成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等政府机关聘请的吴律师为了帮助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刑事责任,诈称魏义民已经放弃了中央空调以及电梯等物的财产权利,即使如此,即便魏义民真的放弃了前述财物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前述财产权利也将转为国家所有,而在刘军、卢刚、黄双等人的指挥下故意将前述财物砸毁于废墟之中,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0)豫0192行初18号案件判决之后,被信访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的拆迁行为已经被确定为违法,本应自行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以挽回国家损失,其明知其单位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刘军、卢刚等人指挥违法拆迁进而故意损毁公私财产,涉嫌犯罪导致国有或私人巨额财产的流失,但仍放任其逍遥,并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故进行举报,请求依法查处被信访人及其工作人员刘军、卢刚等人的不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信访人:魏义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说明:证明信访人所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多数在(2020)豫0192行初18号案件卷宗中,由于国家信访局网站所限, 本信访上传的资料有限,请有关部门依程序找法院调取。
【执法局工作人员黄双在非法拆迁现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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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刚及执法局工作人员在非法拆迁现场的照片

被非法拆毁的宏发商务酒店

被非法强拆砸毁的中央空调主机

确认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非法拆迁的判决书


1楼2020-11-30 20: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