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体上赞同“人命论”的。
其实,在“人命论”这个词汇诞生前,通俗的说,这应当是“轮次论”,人狼双方通过各自为本阵营争取的轮次多少论功。
但是上周“三号尽力”那一局,引起了极大争议。可以说,只要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观众,都会认可是三号背锅,而非三号尽力。
有人说,这击中了“人命论”或“轮次论”的缺陷。的确如此。问题是:“人命论”的缺陷到底是什么?
这绝不是有些人泛泛而谈的不重视警徽票的问题;实际上,这说明了单纯的只看投票、不论发言,所谓“发言都是放屁”理论的缺陷。
一个简单的道理:
如果有人强势钻狼坑,保全部狼,打全部好人;甚至为了“坑人”故意认狼。然后此人被全票放逐出局,而他自己投票时却去投一个狼人。
若如此,所有好人的轮次分是负数,而仅有此人一人轮次分是正数,最后甚至可以吃一个尽力。
这其中的荒谬显而易见。
道理人人都懂。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
若将发言考虑进来,规则的可操作性就差了。试想,如果要去详细推敲每一个人头下,到底是发言差的责任大,还是投错票的责任大,甚至再去乘以一个悉数,就会导致局面非常复杂,不利于计分。
其实解决的方法也很简单,将此种情形采用“主动举证法”,而非常态化、细则化即可。
于是,我设定了这个“责任倒置机制”,。方案如下:
1,正常情况下,执行现有“人命论”操作,并不需要引入多余程序。
2,如果居中出现好人出局(被票,被毒,被枪),是因为好人本身发言、行为实在恶劣,当值三位裁判中的任意一人,可以主动提议,触发“责任倒置投票。”
如果多数通过,则责任颠倒。原行为方不计人头,出局方为自己的负人命负责,相当于“以死谢罪”。
比如上一局的三号玩家,警徽不投明警投给狼,然后被全体好人放逐出局。
如果经由一位裁判提议,多数票通过,完成“责任倒置推断”,那么双方投票分作废,投错票的好人计0人命,三号玩家计-1人命(他自己)。
3,如果裁判不曾提及,在复议的过程中,申诉门派也可以激活“责任倒置”,并请具体指出就哪一轮哪一名玩家的出局进行复议,然后进行投票。
如此,场上天怒人怨的“狼助”行为,方能得到正确评价。
希望刘二龙老师考虑一二。
其实,在“人命论”这个词汇诞生前,通俗的说,这应当是“轮次论”,人狼双方通过各自为本阵营争取的轮次多少论功。
但是上周“三号尽力”那一局,引起了极大争议。可以说,只要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观众,都会认可是三号背锅,而非三号尽力。
有人说,这击中了“人命论”或“轮次论”的缺陷。的确如此。问题是:“人命论”的缺陷到底是什么?
这绝不是有些人泛泛而谈的不重视警徽票的问题;实际上,这说明了单纯的只看投票、不论发言,所谓“发言都是放屁”理论的缺陷。
一个简单的道理:
如果有人强势钻狼坑,保全部狼,打全部好人;甚至为了“坑人”故意认狼。然后此人被全票放逐出局,而他自己投票时却去投一个狼人。
若如此,所有好人的轮次分是负数,而仅有此人一人轮次分是正数,最后甚至可以吃一个尽力。
这其中的荒谬显而易见。
道理人人都懂。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
若将发言考虑进来,规则的可操作性就差了。试想,如果要去详细推敲每一个人头下,到底是发言差的责任大,还是投错票的责任大,甚至再去乘以一个悉数,就会导致局面非常复杂,不利于计分。
其实解决的方法也很简单,将此种情形采用“主动举证法”,而非常态化、细则化即可。
于是,我设定了这个“责任倒置机制”,。方案如下:
1,正常情况下,执行现有“人命论”操作,并不需要引入多余程序。
2,如果居中出现好人出局(被票,被毒,被枪),是因为好人本身发言、行为实在恶劣,当值三位裁判中的任意一人,可以主动提议,触发“责任倒置投票。”
如果多数通过,则责任颠倒。原行为方不计人头,出局方为自己的负人命负责,相当于“以死谢罪”。
比如上一局的三号玩家,警徽不投明警投给狼,然后被全体好人放逐出局。
如果经由一位裁判提议,多数票通过,完成“责任倒置推断”,那么双方投票分作废,投错票的好人计0人命,三号玩家计-1人命(他自己)。
3,如果裁判不曾提及,在复议的过程中,申诉门派也可以激活“责任倒置”,并请具体指出就哪一轮哪一名玩家的出局进行复议,然后进行投票。
如此,场上天怒人怨的“狼助”行为,方能得到正确评价。
希望刘二龙老师考虑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