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敬畏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之间会因为三种主要原因而处于战争状态,分别是竞争、猜疑、荣誉。第一种指他人的力量对自己构成威胁,第二种指怀疑他人会对自己造成侵犯,第三种指他人对自己的估价过低。每一个人都享有完全的自然权利来自我保存,也就是说,自己有权为了自我保存杀死别人,别人也可为此杀死自己,或者双方都有此意图,那么实际上是每个人在对抗每个人。因此,人们总是处于对被威胁生命的恐惧中。对死亡的畏惧驱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人通过理性明确了实现和平的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自然律。第一自然律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公共权力之所以被建立,就是为了实现这个基本目的,而公共权力通过人们对于违背与它订立的和平约定带来的后果的恐惧,维持和平状态的稳定。
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人人自危的相互斗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根据以理性确认的自然律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自我保存、结束战争状态而寻求和平,自然状态由此趋向结束,自然状态的解体。
“每个人都个别地授予他们的共同的代表以权力,并且承认此代表做出的所有行为,假设他们毫不吝惜地授予他权力:否则,当他们各自就代表什么和代表多大程度而限制他时,他们中会没有任何一个人承认比他们各自委任他去做的事情更多的东西。”
自然状态下订立的契约难以被履行,因为一人怀疑另一人不会履行而通常双方都不会履行,为了解决契约失效的问题,必须有一种公共权力保证订立的契约能够被履行。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公共权力,公共权力需要人们将权利让渡,问题在于人们如何在让渡权利之后不被未让渡权利的人侵害。人们以同一人为代表,此代表分别与每一个人订立契约,接受人们让渡的权利,对于其中个别违反契约的,代表会以公共权力报复,使人恐惧而不敢违抗。并且,授权人在让渡权利时,必须让渡全部权利,因为此代表者代表的是全体,若每个人都划定各自的代理范围,那么范围小的那部分人就会使范围大的大部分人让渡的权利无效,实际上代表就是在按划定范围最小的人的意思代理行使权利,这是违背建立令人敬畏的公共权力的初衷的。
社会契约是自然状态下的人让渡自然权利的契约,以建立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通过集中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满足成员的需求。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结束战争状态,维持和平,以有利于成员的自我保存,要使社会契约有效,参与订立的人就必须让渡全部的自然权利。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人民将权利让渡给第三方,第三方行使公共权力,即主权者,主权者与人民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二者是区分开的,人民不行使主权。每一个人都授权给主权者,当授权人违反契约时,主权者可以凭借公共权力来予以报复。
“建立这样一个公共权力,能够防止外人的侵犯和相互的伤害,从而确保人们能用自己的勤劳和土地的产物为生并安心地生活,唯一的方法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所有意志化为一个意见的集体。”
在自然状态下,某一群人存在共同的敌人,他们会联合起来对抗共同的敌人,但由于人人都根据个人的判断和欲望来行动,这个群体如果没有某种权威来指导如何运用群体的力量,这个群体就没有抵御共同敌人和防止内部互相侵害的能力。并且,一旦敌人被打败后,这个群体会因为成员间的利益分歧而解散,所有人重新回到与其他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下。有共同利益、共同敌人的人们需要建立一种可以用于抵御共同敌人和防止内部互相侵害的公共权力,以保障每个成员的利益,建立这个公共权力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把所有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能化多个意志为一个意志的集体。经过授权,每个人都服从这个受让权利的人或集体的意志,受让权利的人称为主权者,整个群体称为国家。如此,公共权力便得以建立,国家产生,国家具有了抵御外敌和防止内部互相侵害的能力。
霍布斯认为,通过每一个个人对第三方的授权来订立社会契约,当所有人都完成了授权后,利维坦,即国家,便建立了。国家的目的是保障和平与安全,人们授权第三方,建立国家之后,接受权利的人便是主权者,人们作为被统治者必须服从此主权者的意志,使主权者能有效的保障和平,帮助成员自我保存。,共同体中的人将除了自然赋予的保存自己的生命的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都授予了主权者,因此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只有当主权者威胁个人生命时,个人才能行使不可剥夺的保存自己生命的权利来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