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天平秤已倾斜,公道公平何在?
2020年7月8日前往连江县法院,被人故意伤害案件开庭,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书有很大的异议:案件立案后派出所经办民警带我老婆到张杰的店里发出传唤证,传唤证也已交于他老婆手中,犯罪嫌疑人选择逃避。一周后被我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杰在自己新店(永得利建材商场德若特门业)内装修,我直接打经办民警电话,大概30分钟左右办案民警赶来时,犯罪嫌疑人张杰看见我报警再次选择逃跑。第二天办案民警上门第二次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张杰仍不出面。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杰新店装修有停止一周时间,后又继续装修。问询经办民警案件进展,回复:已申请刑拘,过几日再次询问,再回复:刑拘已批下来。2019年12月3日到江南派出所找所长问询案件进展情况,所长回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8日我父亲又看见犯罪嫌疑人张杰在他的新店装修,马上通知我,我立即通知经办民警,民警电话未接通后,又打派出所电话,大概半个多小时后经办案民警和两位辅警到达犯罪嫌疑人的店里,此时犯罪嫌疑人已再次逃跑。民警询问店员:张杰人呢?店员回答:老板已出去。嫌疑人老婆回答:没看见人,你们去抓啊。辅警对我说:以后碰上自己喊几个人把嫌疑人给按住,我们马上来。
2020年1月4日我老婆在街上碰到嫌疑人夫妻二人,嫌疑人想跑被我老婆抓住了衣服,我老婆边抓衣服边喊向路人求援,嫌疑人老婆就来阻挡我老婆,使我老婆手臂疼痛无力后被嫌疑人挣脱再次逃跑了。之后我打110跟经办民警电话,打了5~6次经办电话一直未接通。后连江县巡特警出警,问询案件原由开具了出警回执单,后到城关派出所做笔录,巡特警也现场调取了监控录像。他老婆也已犯罪,协助犯罪嫌疑人逃跑,包庇犯罪嫌疑人。福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收到我的诉求后对连江县公安局督办此案。本人跑了无数次的派出所,公安局,检查院,也发了无数的12345,微博等网络平台求助。发微博后江南派出所所长迫于压力让我先把微博删了,不要去追究犯罪嫌疑人老婆协助犯罪嫌疑人张杰逃跑一案,不要把事情搞的太大,承诺3~5天就会让犯罪嫌疑人张杰前来自首,会跟犯罪嫌疑人张杰家属分析沟通案件的厉害关系,如不进来自首会连累到他老婆,会立案侦查。当时我同意了不追究和删微博,案件才有实质性进展。后张杰于2020年1月8日到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张杰,于2019年伙同他叔叔殴打本村村民,至此村民肋骨骨折,后赔人民币13万元,检察院做出撤案不诉,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惯犯。
2020年7月8日法庭上听见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书中称:犯罪嫌疑人张杰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做出轻判。以上经过能说明张杰态度良好吗?对受害人不闻不问多次选择逃避,拒绝接受传唤,配合调查,犯罪经过对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根本没有任何负罪感。有前科案例一事检查院也只字未提,本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居然能做出10个月的刑法决定,也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缓刑的申请,从立案到开庭检查院未曾询问过案情,只询问过愿意签谅解书吗?本人未曾同意。案发后不积极主动到案,迫于我的步步紧逼,于上级公安机关的过问,才到案这属于自首吗?案发后也没有取得我的谅解,以上那一点可以属于从轻从缓判决的?连江县检察院为何能做出这样的公诉,为何能如此纵容偏袒犯罪嫌疑人,公道何在?公平何在?
2020年7月8日前往连江县法院,被人故意伤害案件开庭,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书有很大的异议:案件立案后派出所经办民警带我老婆到张杰的店里发出传唤证,传唤证也已交于他老婆手中,犯罪嫌疑人选择逃避。一周后被我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杰在自己新店(永得利建材商场德若特门业)内装修,我直接打经办民警电话,大概30分钟左右办案民警赶来时,犯罪嫌疑人张杰看见我报警再次选择逃跑。第二天办案民警上门第二次书面传唤,犯罪嫌疑人张杰仍不出面。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杰新店装修有停止一周时间,后又继续装修。问询经办民警案件进展,回复:已申请刑拘,过几日再次询问,再回复:刑拘已批下来。2019年12月3日到江南派出所找所长问询案件进展情况,所长回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8日我父亲又看见犯罪嫌疑人张杰在他的新店装修,马上通知我,我立即通知经办民警,民警电话未接通后,又打派出所电话,大概半个多小时后经办案民警和两位辅警到达犯罪嫌疑人的店里,此时犯罪嫌疑人已再次逃跑。民警询问店员:张杰人呢?店员回答:老板已出去。嫌疑人老婆回答:没看见人,你们去抓啊。辅警对我说:以后碰上自己喊几个人把嫌疑人给按住,我们马上来。
2020年1月4日我老婆在街上碰到嫌疑人夫妻二人,嫌疑人想跑被我老婆抓住了衣服,我老婆边抓衣服边喊向路人求援,嫌疑人老婆就来阻挡我老婆,使我老婆手臂疼痛无力后被嫌疑人挣脱再次逃跑了。之后我打110跟经办民警电话,打了5~6次经办电话一直未接通。后连江县巡特警出警,问询案件原由开具了出警回执单,后到城关派出所做笔录,巡特警也现场调取了监控录像。他老婆也已犯罪,协助犯罪嫌疑人逃跑,包庇犯罪嫌疑人。福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收到我的诉求后对连江县公安局督办此案。本人跑了无数次的派出所,公安局,检查院,也发了无数的12345,微博等网络平台求助。发微博后江南派出所所长迫于压力让我先把微博删了,不要去追究犯罪嫌疑人老婆协助犯罪嫌疑人张杰逃跑一案,不要把事情搞的太大,承诺3~5天就会让犯罪嫌疑人张杰前来自首,会跟犯罪嫌疑人张杰家属分析沟通案件的厉害关系,如不进来自首会连累到他老婆,会立案侦查。当时我同意了不追究和删微博,案件才有实质性进展。后张杰于2020年1月8日到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张杰,于2019年伙同他叔叔殴打本村村民,至此村民肋骨骨折,后赔人民币13万元,检察院做出撤案不诉,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惯犯。
2020年7月8日法庭上听见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书中称:犯罪嫌疑人张杰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做出轻判。以上经过能说明张杰态度良好吗?对受害人不闻不问多次选择逃避,拒绝接受传唤,配合调查,犯罪经过对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根本没有任何负罪感。有前科案例一事检查院也只字未提,本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居然能做出10个月的刑法决定,也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缓刑的申请,从立案到开庭检查院未曾询问过案情,只询问过愿意签谅解书吗?本人未曾同意。案发后不积极主动到案,迫于我的步步紧逼,于上级公安机关的过问,才到案这属于自首吗?案发后也没有取得我的谅解,以上那一点可以属于从轻从缓判决的?连江县检察院为何能做出这样的公诉,为何能如此纵容偏袒犯罪嫌疑人,公道何在?公平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