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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市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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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市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保民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凤鸣,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清华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保定市天威中路453号楼3单元103室。
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军分区西侧。
法宝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艾水,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凤鸣与保定市华燕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北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孙凤鸣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孙凤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峰,华燕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艾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孙凤鸣与华燕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签订房屋订购单一份,孙凤鸣欲购华燕公司门脸房一套,预付定金3万元。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签订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404010109号。约定:“华燕公司将其开发的“双拥商城”B座门脸12号房屋卖给孙凤鸣,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05.66平方米,总价款1531756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孙凤鸣于2005年10月24日将首付款741756元交付给华燕公司,并于交清首付款后15日内将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交给华燕公司。华燕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孙凤鸣使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741756元分三期付清。一期53万元于 2005年10月24日付清;二期101756元于2005年10月31日付清;三期11万元于2005年11月7日 付清。2005年11月7日 把相关银行贷款手续准备齐全,如孙凤鸣不按期交清首付款构成违约,向华燕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房屋华燕公司可另行出售。”孙凤鸣提供2005年9月29日   、同年10月24日  、同年10月26日、同年10月29日 、同年11月7日的收据显示其共向华燕公司交付购房款7717456元。     ,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阳光支行审核后,孙凤鸣报送的购买双拥商城门脸按揭贷款材料不符合贷款条件,被银行退回。至今华燕公司没有将所争议房屋交付孙凤鸣使用。2007年3月,华燕公司将诉争房产租给他人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交款收据,证明双方已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孙凤鸣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首付款741756元的事实,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双方约定的购房付款方式的按揭贷款,由于孙凤鸣提供的按揭贷款材料不符合贷款条件,导致贷款不成。孙凤鸣也未以其他方式向华燕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致使双方买卖合同至今未履行完毕,并且原告起诉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华燕公司反诉也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因此,对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华燕公司将诉争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是避免损失扩大,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孙凤鸣请求华燕公司赔偿其损失741756元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已部分履行,孙凤鸣请求赔偿其定金3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孙凤鸣虽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首付款,但华燕公司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予以接受,就视为对孙凤鸣变更交款期限的认可,所以华燕公司要求孙凤鸣赔偿其因未按期支付首付款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华燕公司依据只有自己持有合同上书写的条款请求孙凤鸣支付5%的违约金46588元,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一、华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孙凤鸣购房款741756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每笔购房款交付之日起至从工作出发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孙凤鸣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华燕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50元。孙凤鸣负担 11625   元,华燕公司负担 11625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84元由华燕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楼2009-12-02 22:45回复
    孙凤鸣不服原审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承担一、二诉讼费用。其理由:一、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项下称“原告起诉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在判决书中适用合同法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3条,明显是有错误的。因为,在起诉时华燕公司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该房屋是否已卖给第三人,上诉人难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提出“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或“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购房款741756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741756元的赔偿责任”这样两个诉讼请求。当华燕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该房屋没有卖给他人时,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了关于解除合同的第二个诉请。另外,华燕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审判决适用有关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显然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本院认为中对“被告反诉也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却在判决主文第三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华燕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认定与判决相互矛盾,使判决显失公证。并在二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 孙凤鸣于2006年9月18日与保定市购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说明:上诉人作为出租方将所购门脸已对外签订了租赁合同,产权归属上诉人。
    二、 2008年6月19日保定市工商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保定市购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燕公司的法人高勇的企业注册情况。说明:购购物业是华燕公司开办的物业管理机构,是华燕公司反租了上诉人的门脸。
    三、 上诉人的银行对账单两份。说明:目前上诉人的银行账目上有足额的存款向华燕公司支付购房款余款。
    华燕公司对前两份材料发表意见是,在原审中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在二审提交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材料不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三份材料华燕公司表示,现在有存款不等于贷款未批准时账上就有此款。对该材料反映的上诉人现有的存款情况,本院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在本案原审庭审中,法官向孙凤鸣提出:“因原告的诉求是或然的,原告确定一个。”原告回答:“因高勇说房已卖出去所以我们请求是或然的,今天根据对方答辩说房屋没卖,我们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08年度北民初字第8号卷宗正卷第93页)。另查明,2006年2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阳光支行通知华燕公司:报来的孙凤鸣按揭贷款材料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还查明,本案争议房屋由华燕公司于2007年3月9日出租给案外人王刚,租期自 2007年3月15日至 2009年3月15日 止,年租金1万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放弃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起诉后,又放弃自己对于被告民事实体权利的要求。他既可能是全部放弃,撤回起诉,终结诉讼程序;也可能是部分放弃,缩小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另外,放弃诉讼请求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因为放弃不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且本案的放弃是原主审法官叫孙凤鸣当庭作出的选择。孙凤鸣在原审庭审时已向法官明确表示放弃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再认定:“对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是错误的认定,应予纠正。
    孙凤鸣与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阳光支行〈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未能签订,是否必然导致孙凤鸣与华燕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未能签订时,只有因为该合同的未签订导致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方可请求解除合同。2006年2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阳光支行文字通知华燕公司,孙凤鸣和另外一位同志的按揭贷款申请,经过审核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申请未被批准。而华燕公司是什么时间,采用何种方式通知的孙凤鸣,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华燕公司在庭审中只是陈述说,我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当月就多次在电话通知孙凤鸣。但孙凤鸣不认可,并在庭审时陈述,我向华燕公司提交了两套向银行贷款的申请材料,另一套是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的材料。华燕公司说农行不行,我们再向工商申请。


    2楼2009-12-0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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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4.189.*
      华燕房产是垃圾公司,我就被他们给坑了。该罚。。。。。。。。。。。。。。。


      4楼2009-12-0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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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4.189.*
        华燕房产是垃圾公司,我就被他们给坑了。该罚。。。。。。。。。。。。。。。


        5楼2009-12-0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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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225.112.*
          gogo商场返租金咋这么低?!


          6楼2010-02-2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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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4.151.*
            我写的被百度管理员删掉了,
            看来在百度说话 还是要河蟹啊


            7楼2010-07-1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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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华燕那儿(保定市五四路地道桥东行,现苏宁电器)做的10万无收益性投资,按合同每季度返2500元租金,但到现在都欠5个季度的了,本金要不回,租金也不给,也找不到同盟朋友,很气愤,我QQ1115862010


              8楼2011-05-2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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