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施庵农村信用社2015年9月利用本人身份信息违规操作45万元的高额贷款贷款给别人,2019年9月经由法院传票本人才知悉这笔贷款!四年期间信用社把贷款的开户账号一本通以及贷款下来的45万金额给了谁,具体谁在使用这笔钱款,和信用社内部又有如何的勾搭本人都不了了之。信用社法庭上提供的资料和后期我要求法院帮调取的证据上显示,15年9月没有结婚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没做过任何生意的的我作为主贷竟然和两个根本不认识的担保人以收粮为目一般经营性贷的信誉贷贷下45万元。在我家人了解下两个担保人都没有结婚也无二无女,名下也无大额资产,更无从事过任何经商的活动,其中一个更是接近60岁的孤寡老人。在借款合同中显示的自主支付方式变更到贷款发放通知单中的受托支付方式,信用社提供的受托支付人我并不认识,也并没委托他办理过贷款和取款业务并且受托支付的金额和时间和贷款发放受托支付的金额时间并不一致。对方律师当时在法庭上说借款系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孙菲,同时孙菲通过转账还贷情形,为什么银行流水确显示同一时间内转账给我不认识的担保人张万丽,并不是还了贷款。而后面几笔大额流水操纵者有时何人,又是如何操纵,为什么当我向施庵镇信用社调取这些资料时银行拒不提供,后期再法院调取提供的资料前后不符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