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信访投诉书
信访投诉人: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云峰阁二村19栋103号,手机号:18273396720。
被投诉人:中共株洲市委(毛腾飞 书记)。
信访事项:反映被投诉人信访复查不作为。
投诉请求:责成被投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信访人的《信访复查申请书》出具信访复查意见。
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1日,信访人银建文等52位市民通过株洲市信访局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交《信访建议书》,建议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7月12日,株洲市信访局向市委编办出具“株信访函〔2019〕107号”;8月21日,市委编办向银建文出具《关于“建议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回复》,市委编办认为暂时不能撤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在回复中告知银建文,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向市委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2019年8月27日,银建文以XA04686690543的挂号信向株洲市委邮寄《信访复查申请书》,经查询,8月29日,株洲市委已签收该挂号信。但株洲市委逾期不出具信访复查意见。
2019年10月7日,银建文曾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被投诉人株洲市委信访复查不作为,请求责成被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信访复查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同日银建文将部分相关材料发至株洲网上信访投诉平台,但被投诉人仍未对《信访复查申请书》作出信访复查答复。
银建文对被投诉人收到《信访复查申请书》不依法作出信访复查答复的行为不服,特再次投诉,理由如下:
一、“株信访函〔2019〕107号”显示,株洲市信访局是中共株洲市委和株洲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中共株洲市委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有信访工作职责,都是信访工作的行政主体。
二、2019年8月21日,市委编办向银建文出具《关于“建议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回复》告知银建文,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银建文已依法提交了复查申请,被投诉人有义务作出信访复查答复。
三、银建文投诉株洲市委信访复查不作为符合株洲市信访局“网上信访办理”的相关规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违反《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信访复查不作为。综上,被投诉人信访复查不作为的事实清楚,银建文的投诉合法。请有权处理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书面回复信访人。
此致
投诉人:
投诉日期: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株信访函〔2019〕107号1页。
2、中共株洲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议撤销议事协调 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回复》3页。
3、《信访复查申请书》3页。
4、《信访复查申请书》的邮寄信息1页。
被投诉人收件信息1页。
信访投诉人: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云峰阁二村19栋103号,手机号:18273396720。
被投诉人:中共株洲市委(毛腾飞 书记)。
信访事项:反映被投诉人信访复查不作为。
投诉请求:责成被投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信访人的《信访复查申请书》出具信访复查意见。
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1日,信访人银建文等52位市民通过株洲市信访局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交《信访建议书》,建议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7月12日,株洲市信访局向市委编办出具“株信访函〔2019〕107号”;8月21日,市委编办向银建文出具《关于“建议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回复》,市委编办认为暂时不能撤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在回复中告知银建文,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向市委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2019年8月27日,银建文以XA04686690543的挂号信向株洲市委邮寄《信访复查申请书》,经查询,8月29日,株洲市委已签收该挂号信。但株洲市委逾期不出具信访复查意见。
2019年10月7日,银建文曾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被投诉人株洲市委信访复查不作为,请求责成被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信访复查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同日银建文将部分相关材料发至株洲网上信访投诉平台,但被投诉人仍未对《信访复查申请书》作出信访复查答复。
银建文对被投诉人收到《信访复查申请书》不依法作出信访复查答复的行为不服,特再次投诉,理由如下:
一、“株信访函〔2019〕107号”显示,株洲市信访局是中共株洲市委和株洲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中共株洲市委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有信访工作职责,都是信访工作的行政主体。
二、2019年8月21日,市委编办向银建文出具《关于“建议撤销议事协调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回复》告知银建文,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银建文已依法提交了复查申请,被投诉人有义务作出信访复查答复。
三、银建文投诉株洲市委信访复查不作为符合株洲市信访局“网上信访办理”的相关规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违反《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信访复查不作为。综上,被投诉人信访复查不作为的事实清楚,银建文的投诉合法。请有权处理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书面回复信访人。
此致
投诉人:
投诉日期: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株信访函〔2019〕107号1页。
2、中共株洲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议撤销议事协调 机构--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回复》3页。
3、《信访复查申请书》3页。
4、《信访复查申请书》的邮寄信息1页。
被投诉人收件信息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