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考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②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zf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③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2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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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②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zf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③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2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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