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湃新闻吧 关注:40贴子:233
  • 0回复贴,共1

信访投诉书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失职
信访投诉书
信访投诉人: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云峰阁二村19栋103 号,手机号:18273396720。
被投诉人:刘忭,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
信访事项:
反映被投诉人刘忭在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2019)湘02行初193号及(2020)湘02行初8号两案卷中,涉嫌失职。
投诉请求:
1、请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信访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投诉人是否受理;
2、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书面答复信访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20日,投诉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提交《行政上诉状(2)》,一审案号是(2019)湘02行初193号;2020年1月6日,信访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提交《行政上诉状(1)》,一审案号是(2020)湘02行初8号。
2020年3月2日,投诉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工作人员刘忭询问以上两案件案卷报送湖南省高级法院的准确日期和收件人姓名,被投诉人先在其相关登记本上查找,未到相关登记信息;接着又在电脑上查找,仍未找到相关信息。被投诉人口头告知投诉人,(2019)湘02行初193号案卷是12月20日移送高院;(2020)湘02行初8号案件的二审案号是(2020) 湘行终262号,投诉人要求刘忭书写相关信息,被投诉人在小纸条上写出相关信息,但不署名,不写日期。当信访人要求其在字条上署名或盖章时,被投诉人竟不辞而别。当日,投诉人以“公开投诉株洲市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书记员刘某敷衍当事人”为标题,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回应。
众所周知,法院案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案卷移送处理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有迹可循。被投诉人负责案卷移送,却找不出(2019)湘02行初193号和(2020)湘02行初8号两案卷移送的准确信息,信访人有正当理由质疑被投诉人说法的真实性,被投诉人拒绝在其所写字条上署名是不负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依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公民采用书信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属于信访。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投诉人认为,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监督权,投诉人对相关案卷的报送信息有知情权,被投诉人移送案卷材料,没有留下相关信息或找不出相关信息,均涉嫌失职。
综上,对被投诉人涉嫌失职的有权处理机关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有权机关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访投诉人:
2020年3月9日。
附件:2020年3月2日,被投诉人刘忭书写的字条一份。


1楼2020-03-08 06: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