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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张志超案无疑是有指导意义的,新的判决推动了对案件中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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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张志超案无疑是有指导意义的,新的判决推动了对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更好落实,推动了案件侦查中对证据链的严格严谨要求。也证明了我国法律在走向程序正义道路上的决心,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几年前我见过这个案子就感觉,被改判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但是本案又疑点重重,在此,我阐述我自己的看法,试图在本文中解开本案所涉及的众多疑点,请吧友带着对本案的各种疑问,详细阅读完本文再回帖。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1-19 14:56回复
    一,自我介绍:本人年过四十,平时喜欢阅读,对东西方近代当代犯罪案件十分了解,对犯罪心理学有较多阅读和研究,虽非专业法律工作者,但多次担任过代理人,上过庭写过诉状,有阅读并研究案卷笔录的经历。
    之所以自我介绍,是想告诉吧友,想对该案件有清醒的认知是需要条件的,要有成熟的思维方法,有生活经验,有对案件一般性的发生和侦查方法的一定掌握,最重要的是阅读过案卷笔录和了解律师的工作方法。只有具有这些才能形成对本案独立的认知。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1-1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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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中的各个疑点来源及信息不对称。
      众多网友辩论的焦点如时间,证词,锁,木棍,DNA等等,这些种种,无不在指向对张志超作案的怀疑,但是这些信息来源是哪里?无一不是律师及媒体,媒体在整个案件前后都是律师的传声筒。而来自警方的声音却从来没有一个。各位要问:律师指出案卷中的矛盾点,提出怀疑不是很正常的吗?确实,但是对于一个读过并研究过案卷的人来说,警方不说话,这绝对是一场一边倒的比赛,就好像一个嘴被堵住的人在和人辩论,茶壶煮饺子有货干着急吐不出来。为什么这么说?以我的法律经验告诉各位,想要在案卷中挑出对方的错漏,简直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就以我的朋友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为例,他被别人诬告无辜卷入了一起伤害案件,受到不合理的处罚(这个案子值得写上一万字,从中让大家了解下基层的法律现状,今天就略过吧),我在担任他代理人阅读派出所采集的证人笔录时候,发现对方三个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之处很多,每个证人的证词都是不少毛病,尤其是其中一个上了点年纪文化水平不高的证人,他对他出现在现场的原因,时间点的描述,当天行走路线,现场车头朝向,打人者的发型衣着动作描述等,在他前后的三次笔录中自相矛盾之处比比皆是,连我都认为他绝对不在现场,只是对方找来的假证人,而最后在庭审中,警方出示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三人中只有他恰恰就在现场!他只有五十多岁,身体健康行为正常。这些都证明,在笔录的证言中,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生理记忆误差等各种原因,出现矛盾之处绝对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而本案中的嫌疑人或者证人都是未成年的学生,这么大一件案件中警方询问时候一定严肃威严,那么他们各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证词时有偏差,不是很正常吗?如果只是挑挑拣拣把这些矛盾之处单独提出来,很容易让人串联起来,就以为这些谬误组成了事情的全貌,我认为警方有力的证据也很有,就是在张志超的笔录中他对现场供述出了只有凶手才可能知道的细节,可惜这部分案卷内容从来没有被网友得知,我们看到的了解到的都是律师媒体告诉我们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1-1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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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1-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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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地警方种种失误出现的原因究竟为何?
          本案最缺失的是dna证据,那么为什么警方没有采集证据哪?我分析,一是县城警察对证据采集不够重视,觉得本案中证人和张本人的口供足够定罪了,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张很可能没有强奸!大家简单设想一下就可以知道,一个没有性经验的学生的临时起意加上紧张,时间又短,怎么可能顺利完成强奸?那么为什么警方要说他强奸了哪?供词里有强奸的供述?起诉的罪名是强奸?
          我的理解是,警方一开始看到现场就以为强奸成功了,在张供述过程的时候,他毕竟年纪小,怎么能知道性器官的直接接触进入体内才被称其为奸入才算强奸,所以他可能也认为他的行为算强奸,才做了强奸的供述,而加上慌乱刚承认犯罪内心是极大波动的,对于警方的询问很可能唯唯诺诺。对细节脱裤子等,警方一瞪眼睛拍桌子喝问你脱了被害人裤子能没插入?张就承认了,其实张也很可能自己裤子都没脱仅仅在受害人的后背动了几下,都射在自己的裤裆里,这种情况当然受害人身上没有他的DNA,张只是几天后用木棍进行了猥亵,用木棍猥亵这种行为从心理学上也代表着不能完成正常性交的一种变态反应。
          但警方在后来体检中发现张处女膜圆孔状,才搞清楚没有强奸完成,但是强奸的证词因为已经记录下来形成了案卷,(大家很多人没有见过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一问一答,最后所有关键字眼都要按上手指印的,而且伪造笔录是严重行为,警方再大胆也不敢如此,而笔录中对警方的询问人有很高的要求,你要会问,巧问,要引导嫌疑人自己说出只有罪犯才可能掌握的信息,需要询问人严谨并逻辑思维能力强),法医体检报告出来后,警方此时采取了最不适当的做法,就是没有在嫌疑人的动机行为上理出严谨清晰的全过程,还是以强奸罪为罪名,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可能觉得新的没有强奸成功证词和前几次有出入比较麻烦,还有另外的原因在此不妨大胆设想一下,首先案发地这是个县城,而受害者父亲据说也是人大代表,那么他和案件的局长或者刑侦队长很可能认识,对于死者的父亲来说,女儿死了是悲痛欲绝的,强奸未遂导致死亡显然没有强奸罪更重,被害人的父亲肯定是希望量刑上能越高越好,加上警方认定这人就是张杀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和法院所以就似是而非的把强奸罪名定下来了,结果这成了本案中最大的败笔!毕竟你警方称他强奸了,既然强奸就一定要有DNA!而最后木棍问题恐怕只能用责任心来说了,可能真正的木棍已经扔了张只好捡一个充数,也可能木棍就是那个木棍,警方他们就没想到要提取指纹和生物检材,最后好像还丢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1-1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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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人证言。有句话,在案件侦破中排除了所有可能性,剩下的那个哪怕最不和逻辑,它也会是真相。为什么两位证人会冤枉张志超?除非两名证人就是凶手!这是本案中凶手另有其人的唯一可能。
            如果是两名证人是凶手,他为什么就指向张志超?是因为在楼里见过
            张抱着大衣?倒是有这种可能,而警方对贼喊捉贼一直很敏感,警方不可能听了两人的话找到张志超调查时候,张否定了两人的话警方就认为肯定是张说谎,因为还有很大可能是证人是説谎,所以一定也把这两人当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针对两人证言,律师称王绪波和杨同振的证词有矛盾,……见“张志超案基本案情及证据梳理”(短短的11米距离,杨同振走了一分多钟。按王绪波的证言,他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就是张志超和王广超;而按杨同振的证言,王旭波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是谁他没看清,但在后来下到二楼的时候,遇到了张志超,这次他看清了。两人的说法互相矛盾。实地调查,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很近,只有11米,正常行走只需10秒。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先是听到了女生求救的尖叫声,尖叫声持续了几十秒,叫得很惨烈,然后没有了。两三分钟后,他和杨同振一起从宿舍里跑出来,已经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洗刷间门口了。他跑到洗刷间(走才需要10秒)外,朝里一看,里面的木门已经锁好了。也就是说,在短短两三分钟时间内,张志超完成了如下动作:掐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强奸、杀害,藏入洗刷间东半部的废弃厕所里,关上门,遇到王广超,告知其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看守洗刷间,自己跑下楼去买锁,买完锁,跑回三楼锁住洗刷间内掩藏尸体的东半部废弃厕所的木门……这可能吗?寝室到门口应该只需三四秒,杨同振比王绪波晚了一分钟出去,怎么还能看见王绪波在慢慢地朝洗刷间门口走,王绪波冲出宿舍后为什么突然双脚踩了个急刹车,以异常缓慢的速度向洗刷间走去?)~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哈?
            我们看看实际的杨的证词(杨同振证言:“王绪波从床上下来,穿上鞋,从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着朝门外跑,我当时被子已经叠好了,但还没套被罩,我接着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时费了些事,鞋带系得太紧了,我又松了松才把鞋穿上,接着我便朝外跑,我比王绪波晚到不到一分钟。我到宿舍北门口时,朝南一看,看见南面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
            这里面大家可以看出来,杨说的是不到一分钟,要知道当时事发突然,没有人会掐着秒表计算时间的,杨说肯定不到一分钟,只是因为杨认为的时间很短,可能是十几秒,他用不到一分钟形容其短,但是到了律师嘴里就按一分钟计算了。另外这里面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杨明确说走廊没有灯,听到了女生尖叫,王先跑出去,看到现场黑漆漆的,两个影子在哪里,哪怕只有十米,他会贸然跑上前吗?犹豫的放慢脚步,问是谁,这不是更符合真实该有的情景吗?而走廊黑的的一米远都无法分辨是谁,又怎么可能看清楚门上面是锁着的?很可能只是掩上的状态,锁头虽坏了而没有掉,而误认为锁上了,这也证明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当时还没有完成换锁!所以所谓的又杀人又买锁换锁而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就是个伪命题!仔细看杨的证词,似乎能还原当时的场景,王听到呼救先跑出去了,周跟上去后,发现黑漆漆的走廊里两个人,王一边问一边犹犹豫豫的慢慢靠近,而周胆子更小,只会更放慢了脚步,而周的证词也说明,王对张志超的解释并不放心,在二楼再次遇到的时候还是犹豫的问是否听到了声音。两个证人的叙述并不存在问题啊!
            从这些就可见一斑,律师是如何肢解证据为其所用的,证人多次笔录,哪怕有一次提到门锁着,他都会紧抓不放,而证人哪怕所有笔录都提到走廊没有灯,律师选择无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0-01-1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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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判决结果的思考
              案子最后这么判,其实是没有问题的,本案疑点很多,但是证据链确实严重缺失,利益归于被告,就好像提到张志超供述的的手纸等证物都找不到,但是说这些证物根本不存在是武断了,往深里想一下,这些都扔到了哪里?学校的垃圾箱。学校有多少人?每天产生多少垃圾?恐怕一两天就全部拉走了,案发一个月后怎么可能找到?
              案子判决了,但是有些问题我们该探讨,张志超是疑罪从无?还是司法腐败下无辜的牺牲者?警方是愚蠢滥用刑罚的违法者?还是经验不足能力不够?山东高院以前的驳回是偏袒护短?还是出于对案件的综合考量?
              这篇文字我写了一夜,之所以探讨这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那个寒冷漆黑的早上,一个女孩花季般的年华戛然而止,想到这个,我寝食难安,我们该继续把这个案子探讨下去。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0-01-1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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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真凶能抓到,以慰受害者在天之灵!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0-01-1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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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你是不是水军,如果是,那就是个高级水军,能带偏网友的那种,工资拿得最多的


                  IP属地:湖南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20-01-1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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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关于第一现场的部分发不上去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0-01-1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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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就被删除?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20-01-1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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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251案件说明公安没有任何改变,只是没有逼供而已。


                        IP属地:上海19楼2020-01-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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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超有绝对的时间证人,肯定不是他。办案人员应该受到严惩,再洗也没用,王绪波是直凶为大概率事件,可惜想定罪很困难。给假消息的老师及校长也应该受处罚。高媛父身为人大代表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带人闹校,应当严惩!!!!!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20-01-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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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的分析逻辑性很强,推演比较完善,只能说一句当地公安简直太业余,导致现在这种情况发生。希望早日找到真相还死者公道!


                            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20-01-19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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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贼咬一口入骨三分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20-01-2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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