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形势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传说虞、夏、商、周四代分别在乡邑和国都设有庠、序、校、小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对贵族子弟以至平民施行伦理教育。这恐怕是战国秦汉儒生们的理想。其实,商代以前的学校教育尚无可靠材料说明。
西周春秋的学校教育则以六艺为主要内容。所谓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讲礼、乐意在培养道德情操;射、御是军事训练;书、数是治民从政所需要的技能。西周铜器麦尊、静簋铭文提到王室有称为辟雍、学宫的大学,对贵族子弟进行射箭教学,并举行周王亲自参加的射猎活动加以考核,还奖励负责教射有功的官员。盂鼎、师■簋铭文提到的小学,也是培训贵族子弟从政的场所。《礼记·王制》称,周王出兵时要“受成于学”,作战获胜,“反(返)释奠于学,以訉馘告”。可见学校也是战前制订作战计划和战后举行庆功典礼的地方,它与军事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据《周礼·师氏》记载,国学中的贵族子弟同时还是周王近卫亲军,随时随地担负着守护警戒的重任,说明国学培育的正是精悍的武士。地方上的庠、序同样以教习射箭为主,并为当地祭祀和社交活动的场所。